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情节严重的 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 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