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 私分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 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