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 骗取登记的 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 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 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