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 骗取登记的 或者自取得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筹集资金或者接受 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