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 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问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 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井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宙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