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问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井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宙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