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问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会团体接受捐赠 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必须根据与捐赠人 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井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 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宙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 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