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 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问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 资助的有关情况 井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宙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