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申诉控告,第八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 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复核和申诉期间 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八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第八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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