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纪律,第三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四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六、贪污.盗窃 行贿 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 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 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三十五条,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 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 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 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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