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纪律,第三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三 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六、贪污 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 挥霍公款 浪费国家资财.八 滥用职权 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一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十二。违反社会公德 造成不良影响。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第三十四条,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三十五条,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 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但是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 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 晋升职务 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第三十七条.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