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纪律,第三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 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四。压制批评 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 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 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第三十四条、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三十五条,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 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 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第三十七条。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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