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纪律。第三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三 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六 贪污.盗窃、行贿 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 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 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四 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第三十四条,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手续完备。第三十五条。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 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