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纪律、第三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二.玩忽职守 贻误工作 三 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四 压制批评 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 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四 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 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 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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