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职务升降。第三十八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第三十九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第四十条。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 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第四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 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三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应当进行任职培训.第四十二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第四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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