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职务升降 第三十八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第三十九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 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第四十条,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第四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二 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四 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第四十二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第四十四条、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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