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 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八、在对外交往中 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第二十九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授予荣誉称号.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三十条、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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