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第二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 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 应当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 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六.在抢险 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 做出贡献的、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三十条。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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