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第二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 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爱护公共财产 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九 有其他功绩的.第二十九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 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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