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奖励,第二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 应当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 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起模范作用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五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 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三十条、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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