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第二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 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 积极工作 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六。在抢险 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八。在对外交往中 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第二十九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 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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