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第二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 积极工作 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 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九.有其他功绩的.第二十九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三十条.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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