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第二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起模范作用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六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九,有其他功绩的、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 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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