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三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爱护公共财产 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九 有其他功绩的、第二十九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 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三十条,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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