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辞职辞退,第七十一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 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第七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第七十三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 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第七十四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辞退国家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七十六条、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第七十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