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辞职辞退,第七十一条.国家公务员辞职 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第七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第七十三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 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单位调整,撤销 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第七十五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条。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第七十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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