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辞职辞退,第七十一条。国家公务员辞职 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第七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第七十三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 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第七十四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 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单位调整 撤销 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第七十五条、辞退国家公务员 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七十六条。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第七十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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