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辞职辞退,第七十一条、国家公务员辞职 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第七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第七十三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 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第七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 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 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七十六条。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第七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 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