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规定2、0、1 组合结构及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组合结构与构件的安全等级不一致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2,0,2,组合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构,筑物结构不应小于50年,2 桥梁结构不应小于30年 3 当组合构件、部件设计工作年限低于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且应采用可更换的连接构造。2 0。3,在设计工作年限内.组合结构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能够承受在正常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结构作用。2.在正常施工期间或在结构的组合作用没有形成期间。能够承受可能出现的荷载作用,3、能够满足组合结构和构件的设计使用要求、4.当发生爆炸.撞击、罕遇地震等偶然作用时 结构应保持整体稳固性,5,当发生火灾时.结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足够的承载力和整体稳固性、2,0 4 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采取措施保障组合结构及构件的安全使用 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 不得变更设计规定的功能和使用条件 2,对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事项.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及维护,3 应按设计规定及时更换构件、节点.支座 锚具、部件等,4、应按设计规定维护或更换构件表面的防腐 防火等防护层,5、组合结构及构件,节点.支座等出现可见的变形及混凝土表面等出现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加固、6.直接遭遇地震,火灾,洪灾等灾害时 应在灾后对结构进行鉴定评估.并按评估意见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2 0,5 当组合结构确定可变作用代表值时。设计基准期应符合工程结构通用规范的规定、2、0。6,组合结构在建造,使用、拆除过程中应保障工程安全和人身健康,做到节约能源资源及保护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混凝土组合构件设计时 应分别按照混凝土浇筑前。浇筑后的组合作用未形成前的工况 对钢构件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验算.2 组合结构施工应采用绿色施工技术、减少施工垃圾、在不同类型结构。不同类型构件之间交叉施工工序中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 3.暴露在公共场景的组合结构连接节点应设置防止螺栓 连接件,附属件等坠落的措施,4、对于环境温度变化和木材含水率变化引起的木与钢、混凝土。复合材料之间的伸缩差异及其造成的对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不利影响 应有对应的控制措施,5,组合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保证正常使用并及时维护、减少结构损伤、性能退化与耐久性劣化。6,组合结构拆除时,拆除的构件,部件.垃圾等应分类收集和处理.钢材.木材、复合材料、混凝土等应做回收和再生利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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