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规定2,0、1。组合结构及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组合结构与构件的安全等级不一致时 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2 0,2 组合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 构,筑物结构不应小于50年,2。桥梁结构不应小于30年 3、当组合构件.部件设计工作年限低于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时 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且应采用可更换的连接构造,2,0、3 在设计工作年限内.组合结构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能够承受在正常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结构作用、2.在正常施工期间或在结构的组合作用没有形成期间.能够承受可能出现的荷载作用、3、能够满足组合结构和构件的设计使用要求.4,当发生爆炸,撞击、罕遇地震等偶然作用时。结构应保持整体稳固性,5,当发生火灾时,结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足够的承载力和整体稳固性、2,0。4 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采取措施保障组合结构及构件的安全使用 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变更设计规定的功能和使用条件,2。对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事项,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及维护,3,应按设计规定及时更换构件,节点,支座。锚具.部件等、4、应按设计规定维护或更换构件表面的防腐。防火等防护层 5,组合结构及构件 节点 支座等出现可见的变形及混凝土表面等出现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加固。6,直接遭遇地震.火灾.洪灾等灾害时、应在灾后对结构进行鉴定评估,并按评估意见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2。0 5、当组合结构确定可变作用代表值时 设计基准期应符合工程结构通用规范的规定。2.0、6。组合结构在建造、使用.拆除过程中应保障工程安全和人身健康。做到节约能源资源及保护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混凝土组合构件设计时 应分别按照混凝土浇筑前、浇筑后的组合作用未形成前的工况,对钢构件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验算。2。组合结构施工应采用绿色施工技术.减少施工垃圾。在不同类型结构 不同类型构件之间交叉施工工序中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 3 暴露在公共场景的组合结构连接节点应设置防止螺栓、连接件,附属件等坠落的措施 4,对于环境温度变化和木材含水率变化引起的木与钢,混凝土.复合材料之间的伸缩差异及其造成的对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不利影响.应有对应的控制措施,5、组合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保证正常使用并及时维护,减少结构损伤。性能退化与耐久性劣化,6 组合结构拆除时 拆除的构件 部件,垃圾等应分类收集和处理.钢材,木材。复合材料。混凝土等应做回收和再生利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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