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规定2,0。1,组合结构及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组合结构与构件的安全等级不一致时 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2。0,2.组合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构.筑物结构不应小于50年、2 桥梁结构不应小于30年,3,当组合构件.部件设计工作年限低于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时 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 且应采用可更换的连接构造,2,0。3.在设计工作年限内,组合结构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能够承受在正常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结构作用,2,在正常施工期间或在结构的组合作用没有形成期间.能够承受可能出现的荷载作用,3.能够满足组合结构和构件的设计使用要求。4,当发生爆炸,撞击.罕遇地震等偶然作用时.结构应保持整体稳固性.5,当发生火灾时.结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足够的承载力和整体稳固性,2 0,4。在设计工作年限内 应采取措施保障组合结构及构件的安全使用 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 不得变更设计规定的功能和使用条件。2、对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事项.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及维护,3 应按设计规定及时更换构件 节点,支座.锚具。部件等、4.应按设计规定维护或更换构件表面的防腐 防火等防护层 5 组合结构及构件。节点.支座等出现可见的变形及混凝土表面等出现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加固,6,直接遭遇地震。火灾、洪灾等灾害时 应在灾后对结构进行鉴定评估.并按评估意见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2,0,5。当组合结构确定可变作用代表值时,设计基准期应符合工程结构通用规范的规定.2。0.6、组合结构在建造,使用 拆除过程中应保障工程安全和人身健康、做到节约能源资源及保护环境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混凝土组合构件设计时,应分别按照混凝土浇筑前.浇筑后的组合作用未形成前的工况,对钢构件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验算。2 组合结构施工应采用绿色施工技术.减少施工垃圾,在不同类型结构,不同类型构件之间交叉施工工序中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 3,暴露在公共场景的组合结构连接节点应设置防止螺栓。连接件,附属件等坠落的措施,4、对于环境温度变化和木材含水率变化引起的木与钢,混凝土 复合材料之间的伸缩差异及其造成的对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不利影响 应有对应的控制措施 5、组合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保证正常使用并及时维护、减少结构损伤.性能退化与耐久性劣化 6 组合结构拆除时 拆除的构件,部件 垃圾等应分类收集和处理,钢材 木材。复合材料。混凝土等应做回收和再生利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