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规定2.0 1。组合结构及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组合结构与构件的安全等级不一致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2.0,2.组合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构,筑物结构不应小于50年。2,桥梁结构不应小于30年.3。当组合构件,部件设计工作年限低于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且应采用可更换的连接构造、2,0,3。在设计工作年限内.组合结构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能够承受在正常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结构作用。2,在正常施工期间或在结构的组合作用没有形成期间。能够承受可能出现的荷载作用。3 能够满足组合结构和构件的设计使用要求、4,当发生爆炸,撞击,罕遇地震等偶然作用时 结构应保持整体稳固性,5.当发生火灾时、结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足够的承载力和整体稳固性,2,0、4,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采取措施保障组合结构及构件的安全使用,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变更设计规定的功能和使用条件、2。对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事项,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及维护.3。应按设计规定及时更换构件.节点,支座,锚具。部件等 4。应按设计规定维护或更换构件表面的防腐。防火等防护层 5,组合结构及构件 节点.支座等出现可见的变形及混凝土表面等出现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加固 6、直接遭遇地震。火灾、洪灾等灾害时,应在灾后对结构进行鉴定评估、并按评估意见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2.0,5。当组合结构确定可变作用代表值时,设计基准期应符合工程结构通用规范的规定,2。0。6,组合结构在建造 使用、拆除过程中应保障工程安全和人身健康 做到节约能源资源及保护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混凝土组合构件设计时 应分别按照混凝土浇筑前、浇筑后的组合作用未形成前的工况 对钢构件进行强度 刚度和稳定验算.2.组合结构施工应采用绿色施工技术,减少施工垃圾,在不同类型结构。不同类型构件之间交叉施工工序中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3,暴露在公共场景的组合结构连接节点应设置防止螺栓、连接件,附属件等坠落的措施,4,对于环境温度变化和木材含水率变化引起的木与钢 混凝土。复合材料之间的伸缩差异及其造成的对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不利影响,应有对应的控制措施。5 组合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保证正常使用并及时维护 减少结构损伤。性能退化与耐久性劣化。6 组合结构拆除时,拆除的构件、部件。垃圾等应分类收集和处理,钢材,木材.复合材料、混凝土等应做回收和再生利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