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2,0、1,组合结构及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组合结构与构件的安全等级不一致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2,0.2,组合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 构。筑物结构不应小于50年.2,桥梁结构不应小于30年 3。当组合构件.部件设计工作年限低于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且应采用可更换的连接构造、2、0.3.在设计工作年限内、组合结构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能够承受在正常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结构作用,2。在正常施工期间或在结构的组合作用没有形成期间.能够承受可能出现的荷载作用、3,能够满足组合结构和构件的设计使用要求,4,当发生爆炸.撞击。罕遇地震等偶然作用时,结构应保持整体稳固性.5.当发生火灾时,结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足够的承载力和整体稳固性、2,0 4。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采取措施保障组合结构及构件的安全使用.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变更设计规定的功能和使用条件.2 对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事项 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及维护 3,应按设计规定及时更换构件。节点。支座、锚具。部件等 4。应按设计规定维护或更换构件表面的防腐.防火等防护层。5.组合结构及构件.节点,支座等出现可见的变形及混凝土表面等出现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加固。6 直接遭遇地震。火灾 洪灾等灾害时.应在灾后对结构进行鉴定评估 并按评估意见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2、0。5 当组合结构确定可变作用代表值时。设计基准期应符合工程结构通用规范的规定,2。0、6.组合结构在建造、使用、拆除过程中应保障工程安全和人身健康、做到节约能源资源及保护环境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 混凝土组合构件设计时。应分别按照混凝土浇筑前 浇筑后的组合作用未形成前的工况,对钢构件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验算、2。组合结构施工应采用绿色施工技术,减少施工垃圾。在不同类型结构。不同类型构件之间交叉施工工序中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3、暴露在公共场景的组合结构连接节点应设置防止螺栓、连接件 附属件等坠落的措施 4,对于环境温度变化和木材含水率变化引起的木与钢、混凝土。复合材料之间的伸缩差异及其造成的对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不利影响 应有对应的控制措施,5,组合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保证正常使用并及时维护 减少结构损伤,性能退化与耐久性劣化,6,组合结构拆除时,拆除的构件。部件.垃圾等应分类收集和处理 钢材.木材 复合材料、混凝土等应做回收和再生利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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