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规定2 0.1,组合结构及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组合结构与构件的安全等级不一致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2,0 2。组合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构 筑物结构不应小于50年.2.桥梁结构不应小于30年,3 当组合构件,部件设计工作年限低于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且应采用可更换的连接构造。2,0。3.在设计工作年限内,组合结构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能够承受在正常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结构作用、2.在正常施工期间或在结构的组合作用没有形成期间,能够承受可能出现的荷载作用、3,能够满足组合结构和构件的设计使用要求,4,当发生爆炸.撞击,罕遇地震等偶然作用时,结构应保持整体稳固性 5,当发生火灾时。结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足够的承载力和整体稳固性、2。0 4。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采取措施保障组合结构及构件的安全使用。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 不得变更设计规定的功能和使用条件。2。对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事项 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及维护 3.应按设计规定及时更换构件、节点,支座.锚具。部件等 4.应按设计规定维护或更换构件表面的防腐.防火等防护层。5。组合结构及构件,节点.支座等出现可见的变形及混凝土表面等出现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加固,6 直接遭遇地震,火灾 洪灾等灾害时,应在灾后对结构进行鉴定评估 并按评估意见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2.0 5。当组合结构确定可变作用代表值时,设计基准期应符合工程结构通用规范的规定、2。0,6.组合结构在建造 使用,拆除过程中应保障工程安全和人身健康、做到节约能源资源及保护环境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 混凝土组合构件设计时 应分别按照混凝土浇筑前、浇筑后的组合作用未形成前的工况.对钢构件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验算.2.组合结构施工应采用绿色施工技术。减少施工垃圾 在不同类型结构.不同类型构件之间交叉施工工序中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 3。暴露在公共场景的组合结构连接节点应设置防止螺栓.连接件.附属件等坠落的措施。4.对于环境温度变化和木材含水率变化引起的木与钢。混凝土。复合材料之间的伸缩差异及其造成的对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不利影响 应有对应的控制措施,5。组合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保证正常使用并及时维护.减少结构损伤.性能退化与耐久性劣化,6、组合结构拆除时,拆除的构件.部件,垃圾等应分类收集和处理、钢材 木材,复合材料,混凝土等应做回收和再生利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