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规定2。0,1,组合结构及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组合结构与构件的安全等级不一致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 2。0,2,组合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构,筑物结构不应小于50年 2。桥梁结构不应小于30年,3,当组合构件、部件设计工作年限低于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且应采用可更换的连接构造,2、0。3,在设计工作年限内 组合结构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能够承受在正常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结构作用,2.在正常施工期间或在结构的组合作用没有形成期间,能够承受可能出现的荷载作用、3 能够满足组合结构和构件的设计使用要求.4,当发生爆炸.撞击。罕遇地震等偶然作用时、结构应保持整体稳固性.5、当发生火灾时 结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足够的承载力和整体稳固性.2。0 4,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采取措施保障组合结构及构件的安全使用,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 不得变更设计规定的功能和使用条件。2、对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事项,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及维护.3 应按设计规定及时更换构件,节点,支座 锚具.部件等。4 应按设计规定维护或更换构件表面的防腐、防火等防护层、5.组合结构及构件、节点,支座等出现可见的变形及混凝土表面等出现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加固、6,直接遭遇地震 火灾。洪灾等灾害时,应在灾后对结构进行鉴定评估 并按评估意见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2,0,5、当组合结构确定可变作用代表值时、设计基准期应符合工程结构通用规范的规定 2、0、6 组合结构在建造,使用。拆除过程中应保障工程安全和人身健康.做到节约能源资源及保护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混凝土组合构件设计时,应分别按照混凝土浇筑前。浇筑后的组合作用未形成前的工况、对钢构件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验算,2 组合结构施工应采用绿色施工技术、减少施工垃圾,在不同类型结构。不同类型构件之间交叉施工工序中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3,暴露在公共场景的组合结构连接节点应设置防止螺栓,连接件、附属件等坠落的措施.4 对于环境温度变化和木材含水率变化引起的木与钢 混凝土,复合材料之间的伸缩差异及其造成的对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不利影响,应有对应的控制措施 5,组合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保证正常使用并及时维护 减少结构损伤、性能退化与耐久性劣化,6,组合结构拆除时、拆除的构件.部件 垃圾等应分类收集和处理。钢材.木材 复合材料,混凝土等应做回收和再生利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