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动力13 1。一般规定13.1。1.供热热源应优先采用工厂余热或区域供热.无工厂余热或区域供热。技术经济合理时。可自建锅炉房供热。13。1.2,有供冷需求且技术经济可行时应采用工厂余热驱动吸收式溴化锂机组供冷。无工厂余热时可采用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供冷 13、1,3.蒸汽凝结水应回收和利用 13 1.4、采用集中供冷,供压缩空气、供氮气时,冷冻站房 气体站房宜合并设置并位于负荷中心区域 13 1,5 压缩空气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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