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8.2.1、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工艺生产装置应为二级负荷 辅助生产设施以及生活设施应为三级负荷、2,电力负荷及消防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8 2 2,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当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有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二级负荷、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架空线路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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