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8、2 1,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工艺生产装置应为二级负荷,辅助生产设施以及生活设施应为三级负荷,2。电力负荷及消防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565的有关规定.8.2。2,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当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有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二级负荷 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 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架空线路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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