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绿地。是指专门用于改善城市生态 保护环境,美化景观的所有绿化用地,二,公共绿地 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三、公共用地,是指城市交通,通讯、能源、供排水系统 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学校.医院等教育.卫生,文化娱乐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依照本条例规定按照面积处以罚款的.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计算,第七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由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相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对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第七十七条,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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