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待建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绿化覆盖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土地使用权人限期进行绿化覆盖.逾期未进行绿化覆盖的 未绿化覆盖面积按照每平方米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第六十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责令绿化建设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未达标绿化面积按照市场评估地价的二倍处以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未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或者未按照同意方案擅自更新改造公共绿地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本条例第六十四条擅自占用公共绿地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绿化建设责任人未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化平面图,或者绿化平面图不符合要求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占用,拆除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立体绿化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按照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绿地.或者占用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占用公共绿地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每平方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规定 未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并按照应缴纳费用的二倍处以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树木生长影响市政管线、交通安全,绿化养护责任人不履行修剪义务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 通风或者居住安全,绿化养护责任人不履行修剪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绿化养护责任人逾期未履行修剪义务的.由绿化主管部门代为修剪。修剪费用由绿化养护责任人承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技术规范修剪树木的.处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由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每株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致使树木死亡的,按照每株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树木的,由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每株五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 按照每株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告示牌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绿化主管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按照所占用或者损毁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照每株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擅自迁移致古树名木死亡或者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的。按照每株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修剪.迁移 砍伐树木、擅自占用公共绿地以及其他损坏绿化 绿化设施.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十三条.有损毁绿化和绿化设施 侵占公共绿地等行为,或者绿化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第七十四条.绿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责任的、二、擅自改变绿地范围控制线和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 三。违法审批。违法处罚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 组织专家论证,向社会公布的,五 未按照规定对国有储备用地进行绿化建设或者恢复绿地绿化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