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遵循科学布局,均衡发展和兼具特色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法定图则或者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绿地范围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 除下列情形外.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调整、一。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调整 二.市级以上重大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三。其他法定情形 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补偿新的规划绿地,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并公布调整结果,第十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将改变方案向社会公布 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 并报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二 因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三、其他法定情形,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不低于改变面积补偿新的永久保护绿地,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三,商业服务业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四.城市主干道路。交通枢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第十八条、新建城市公园占地面积不足十万平方米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责任应当组织专家对绿化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一。城市主干道路长度一千米以上或者红线范围内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二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前款绿化设计方案确定后,应当报区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除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的公共绿地绿化建设工程外。其他新建公共绿地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前,绿化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区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已建成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绿化建设责任人应当组织评估,论证变更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第二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自愿出资更新改造公共绿地的,出资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公共绿地更新改造设计方案,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更新改造后的公共绿地功能,性质,权属不变.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的公共绿地更新改造设计方案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重新报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建设、同时验收.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配套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第二十四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中的配套绿化用地进行审查,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例及有关规定标准的 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验收时。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验收.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配套绿化用地的功能,第二十六条.绿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化用地平面图 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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