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古树名木特别保护第五十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树木 应当纳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予以特别保护 一 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 二、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树种特别珍贵和稀有的。四 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其他树木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纳入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库,第五十一条,古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定级。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认、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专门档案及保护措施、实行严格管理 第五十二条,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线外五米范围内为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树干边缘外围设置保护设施、并设立统一的古树名木标识,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和施工中应当采取有效的避让和保护措施.第五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 在古树名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二。攀树,折枝、截干,挖根。剥皮等,三.在古树名木控制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取土。兴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倾倒污水,垃圾等,四。擅自修剪古树名木。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五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 砍伐古树名木 确需迁移。砍伐古树名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并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养护责任.一,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 二.铁路,公路、河道 水库,公园和风景区等管理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 三,私人宅院所有人负责其宅院内的古树名木养护。四。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古树名木养护。第五十七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应当接受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认真履行养护职责,并确保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不受侵占,发现古树名木出现病虫害,树势衰弱.死亡或者被盗伐等情形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第五十八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古树名木进行病虫害防治和复壮、古树名木死亡或者被盗伐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查明原因 明确责任 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实后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