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古树名木特别保护第五十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树木 应当纳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予以特别保护 一。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二,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树种特别珍贵和稀有的,四、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其他树木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纳入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库.第五十一条,古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定级,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认.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专门档案及保护措施.实行严格管理 第五十二条 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线外五米范围内为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树干边缘外围设置保护设施。并设立统一的古树名木标识.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和施工中应当采取有效的避让和保护措施、第五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 在古树名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二。攀树,折枝,截干,挖根,剥皮等、三,在古树名木控制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取土,兴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及倾倒污水,垃圾等,四,擅自修剪古树名木,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五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砍伐古树名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并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养护责任。一.机关 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二,铁路,公路,河道、水库 公园和风景区等管理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三 私人宅院所有人负责其宅院内的古树名木养护 四,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上述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以外的古树名木养护,第五十七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应当接受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认真履行养护职责。并确保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不受侵占.发现古树名木出现病虫害.树势衰弱,死亡或者被盗伐等情形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第五十八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古树名木进行病虫害防治和复壮 古树名木死亡或者被盗伐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实后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