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古树名木特别保护第五十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树木、应当纳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予以特别保护,一,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二、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树种特别珍贵和稀有的、四,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其他树木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纳入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库.第五十一条、古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定级、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认,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专门档案及保护措施,实行严格管理,第五十二条、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线外五米范围内为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树干边缘外围设置保护设施,并设立统一的古树名木标识,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 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和施工中应当采取有效的避让和保护措施,第五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古树名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二.攀树,折枝,截干。挖根 剥皮等,三,在古树名木控制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取土 兴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倾倒污水,垃圾等.四,擅自修剪古树名木。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五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 砍伐古树名木,确需迁移 砍伐古树名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并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养护责任、一 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 二。铁路,公路,河道。水库、公园和风景区等管理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三 私人宅院所有人负责其宅院内的古树名木养护,四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古树名木养护.第五十七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应当接受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认真履行养护职责、并确保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不受侵占,发现古树名木出现病虫害,树势衰弱、死亡或者被盗伐等情形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第五十八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古树名木进行病虫害防治和复壮、古树名木死亡或者被盗伐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实后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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