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古树名木特别保护第五十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树木、应当纳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予以特别保护、一 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二。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树种特别珍贵和稀有的、四.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其他树木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纳入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库,第五十一条 古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定级、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认,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专门档案及保护措施 实行严格管理、第五十二条,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线外五米范围内为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树干边缘外围设置保护设施。并设立统一的古树名木标识、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和施工中应当采取有效的避让和保护措施、第五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古树名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二,攀树,折枝、截干,挖根,剥皮等.三.在古树名木控制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取土,兴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倾倒污水,垃圾等,四 擅自修剪古树名木.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五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 砍伐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砍伐古树名木的。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并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养护责任,一 机关、部队 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二,铁路。公路。河道 水库 公园和风景区等管理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 三、私人宅院所有人负责其宅院内的古树名木养护.四,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古树名木养护、第五十七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应当接受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认真履行养护职责。并确保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不受侵占 发现古树名木出现病虫害.树势衰弱。死亡或者被盗伐等情形的 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第五十八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古树名木进行病虫害防治和复壮 古树名木死亡或者被盗伐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实后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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