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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古树名木特别保护第五十条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树木、应当纳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予以特别保护。一,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二.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树种特别珍贵和稀有的 四,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其他树木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 纳入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库 第五十一条,古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定级,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认.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专门档案及保护措施 实行严格管理、第五十二条.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线外五米范围内为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树干边缘外围设置保护设施.并设立统一的古树名木标识、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和施工中应当采取有效的避让和保护措施。第五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古树名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二.攀树 折枝,截干、挖根 剥皮等、三,在古树名木控制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取土 兴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倾倒污水 垃圾等,四,擅自修剪古树名木.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砍伐古树名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并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养护责任,一,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 二,铁路、公路。河道.水库,公园和风景区等管理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三,私人宅院所有人负责其宅院内的古树名木养护、四,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上述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以外的古树名木养护 第五十七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应当接受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认真履行养护职责.并确保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不受侵占 发现古树名木出现病虫害。树势衰弱。死亡或者被盗伐等情形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第五十八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古树名木进行病虫害防治和复壮 古树名木死亡或者被盗伐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实后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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