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古树名木特别保护第五十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树木,应当纳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予以特别保护。一,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 二、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树种特别珍贵和稀有的.四 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其他树木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纳入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库、第五十一条.古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定级 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认。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专门档案及保护措施.实行严格管理,第五十二条.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线外五米范围内为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树干边缘外围设置保护设施,并设立统一的古树名木标识,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和施工中应当采取有效的避让和保护措施。第五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古树名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二 攀树、折枝。截干。挖根,剥皮等、三.在古树名木控制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 取土、兴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倾倒污水,垃圾等 四、擅自修剪古树名木,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五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砍伐古树名木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并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养护责任 一,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二、铁路。公路、河道 水库 公园和风景区等管理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三.私人宅院所有人负责其宅院内的古树名木养护.四,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古树名木养护 第五十七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应当接受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认真履行养护职责.并确保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不受侵占,发现古树名木出现病虫害 树势衰弱.死亡或者被盗伐等情形的 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第五十八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古树名木进行病虫害防治和复壮,古树名木死亡或者被盗伐的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实后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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