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六条,禁止擅自占用公共绿地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执行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规定,在红线范围内施工以及设置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等,不得占用公共绿地 第三十七条。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开设临时路口需要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经区绿化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同时迁移.砍伐树木的、应当在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申请中一并提出,临时占用属于市绿化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公共绿地的 应当经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八条,临时占用公共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向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 应当向绿化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按照要求进行围挡作业,文明施工.经批准延长临时占用期限的。应当双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绿化主管部门收取的恢复绿化补偿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门用于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占用公共绿地.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免交恢复绿化补偿费。由建设单位组织恢复绿化和迁移树木.绿化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十条 树木生长影响市政管线 交通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的.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修剪树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养护责任人.电力部门及其他市政设施维护单位需要在公共绿地修剪树木的、应当告知绿化主管部门,禁止非绿化养护责任人擅自修剪树木、第四十一条,禁止擅自迁移或者砍伐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迁移树木的,应当向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迁移.一 城市建设的需要,二.修剪无法改变树木对人身,居住、交通或者市政设施等安全产生的威胁.树木需要迁移但是无迁移价值或者无法迁移、树木死亡或者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确需砍伐的、应当向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四十二条、迁移.砍伐树木的.应当向区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迁移,砍伐属于市绿化主管部门管辖范围树木的,应当向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四十三条,经批准迁移或者砍伐公共绿地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绿化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迁移,补栽树木.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施工项目,单位、工期等内容.一,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 二,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三。已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的。前款事项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相关事项.第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 可以对树木进行修剪、迁移,砍伐或者临时占用公共绿地,修剪树木的,应当在紧急情况排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绿化主管部门并通知绿化养护责任人,迁移、砍伐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在紧急情况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到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以采摘 攀折,钉拴、刻划、缠绕等方式损害植物,二,在禁止践踏的公共绿地践踏绿地.三,在公共绿地焚烧.堆放,采石取土、开垦种植。私搭乱建。四 在公共绿地倾倒垃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六.损坏树木支架 栏杆.花基或者绿地范围内的供排水设施等、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树木.绿地的方式履行植树义务。认种认养树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所认种认养树木.绿地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 对破坏绿化.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以多种形式受理投诉和举报,对绿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九条 绿化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对绿化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市民担任绿化大使。向公众宣传、推广绿化。绿化大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