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立体绿化第二十七条,推行和鼓励立体绿化、立体绿化实行科学规划。部门统筹,社会参与,多元推进,本条例所称立体绿化 是指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架空层绿化,墙体绿化 棚架绿化.桥体绿化等方法实施的绿化 第二十八条,新建公共建筑及新建高架桥,人行天桥、大型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鼓励对前款以外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适宜实施立体绿化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空间及边坡实施立体绿化,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立体绿化可以折算抵扣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但是商业服务业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抵扣面积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其他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抵扣面积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 达到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也可以折算成地面绿化面积、计入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第三十条.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的立体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第三十一条。实施立体绿化应当确保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及相邻区域安全。第三十二条,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 不得占用,拆除。但是,因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的除外、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改建,扩建或者修缮完成后 被占用,拆除的立体绿化应当予以恢复、第三十三条 立体绿化由其所属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按照养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养护 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和清洁.第三十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编制立体绿化发展专项规划,第三十五条.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立体绿化技术规范以及立体绿化与地面绿化的折算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立体绿化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立体绿化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