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制气4,1、一般规定4.1。1,本章节内容属人工制气气源,其工艺是成熟的 运行安全可靠,所采用的炉型有焦炉、直立炉、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流化床水煤气炉与三筒式重油裂解炉,二筒式轻油裂解炉等、国内外虽还有新的工艺。新的炉型 但由于在国内城镇燃气方面尚未普遍应用,因此未在本规范中编写此类内容 4,1,2、本条文规定了炉型选择原则。目前我国人工制气厂有大,中,小规模70余家,大都由上述某单一炉型或多种炉型互相配合组成。其中小气源厂制气规模为10,10 t.5,105m3,d.有的大型气源厂制气规模达到5、105 10 105m3、d以上。各制气炉型的选择。主要应根据制气原料的品种。如取得合格的炼焦煤.且冶金焦有销路。则选择焦炉作制气炉型.当取得气煤或肥气煤时。则采用直立炉作为制气炉型.副产气焦 一般作为煤气发生炉 水煤气发生炉的原料生产低热值煤气供直立炉加热和调峰用 其他炉型选择条件,可详见本章有关条文 焦炉及煤气发生炉的工艺设计,除本章内结合城镇燃气设计特点重点列出的条文以外、还可参照。炼焦工艺设计技术规定、YB 9069 96及。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4。1、3,附录A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9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和制气生产工艺特殊要求编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