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制气4、1,一般规定4。1.1.本章节内容属人工制气气源,其工艺是成熟的。运行安全可靠。所采用的炉型有焦炉。直立炉.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流化床水煤气炉与三筒式重油裂解炉。二筒式轻油裂解炉等。国内外虽还有新的工艺.新的炉型,但由于在国内城镇燃气方面尚未普遍应用 因此未在本规范中编写此类内容,4 1.2,本条文规定了炉型选择原则。目前我国人工制气厂有大、中,小规模70余家、大都由上述某单一炉型或多种炉型互相配合组成 其中小气源厂制气规模为10 10,t,5 105m3。d,有的大型气源厂制气规模达到5 105,10,105m3、d以上。各制气炉型的选择.主要应根据制气原料的品种、如取得合格的炼焦煤、且冶金焦有销路。则选择焦炉作制气炉型,当取得气煤或肥气煤时,则采用直立炉作为制气炉型,副产气焦。一般作为煤气发生炉.水煤气发生炉的原料生产低热值煤气供直立炉加热和调峰用、其他炉型选择条件。可详见本章有关条文.焦炉及煤气发生炉的工艺设计.除本章内结合城镇燃气设计特点重点列出的条文以外 还可参照.炼焦工艺设计技术规定 YB。9069.96及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4,1,3。附录A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9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和制气生产工艺特殊要求编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