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制气4。1.一般规定4,1。1。本章节内容属人工制气气源,其工艺是成熟的、运行安全可靠,所采用的炉型有焦炉,直立炉 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流化床水煤气炉与三筒式重油裂解炉.二筒式轻油裂解炉等,国内外虽还有新的工艺,新的炉型.但由于在国内城镇燃气方面尚未普遍应用,因此未在本规范中编写此类内容。4,1,2.本条文规定了炉型选择原则、目前我国人工制气厂有大。中 小规模70余家。大都由上述某单一炉型或多种炉型互相配合组成,其中小气源厂制气规模为10 10。t。5,105m3,d。有的大型气源厂制气规模达到5.105。10,105m3,d以上 各制气炉型的选择。主要应根据制气原料的品种。如取得合格的炼焦煤.且冶金焦有销路 则选择焦炉作制气炉型。当取得气煤或肥气煤时.则采用直立炉作为制气炉型。副产气焦,一般作为煤气发生炉.水煤气发生炉的原料生产低热值煤气供直立炉加热和调峰用 其他炉型选择条件 可详见本章有关条文、焦炉及煤气发生炉的工艺设计.除本章内结合城镇燃气设计特点重点列出的条文以外,还可参照、炼焦工艺设计技术规定,YB,9069 96及,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 94、4,1 3.附录A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9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和制气生产工艺特殊要求编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