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3.工程验收6、3 1,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先分系统,后系统集成 的顺序进行。6.3.2,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应包括与前期工程的交接和工程实施工作准备,进场材料和设备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过程检查.工程安装质量检查。系统自检和试运行等.施工单位应分别按照本标准附录E。附录F和附录G的要求填写验收记录,并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签署验收意见.6。3,3,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签字,未经进场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和软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 经进场验收的设备和材料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妥善保管 6.3.4 对工程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观感质量验收应采用现场观察,核对施工图 抽查测试等方法.6.3、5,系统检测时各系统安装调试应已经完成 并进行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具备相应的技术文件和质量控制记录。6.3、6、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制定系统检测方案.6 3.7、功能验收应分系统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检测传感器显示数值是否与实际一致。2.应检测执行机构的状态是否与输出一致 3.应检测通讯类数值是否与发送端一致。6。3,8 系统检测应按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6.3 9,资料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1。完整的竣工图纸、2.工程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 3,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4.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 试运行和系统调试记录,6、3.10,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1。竣工图纸和工程质量控制文件.2。检查观感质量、3。抽查和复核系统检测项目。6.3.11 工程验收结论应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验收项目均达标.应判定为合格,验收项目虽存在问题但经过整改后能予克服的,宜判定为合格。对于有不达标项又不具备整改条件 或即使整改也难以符合要求的 宜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