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安全要求6 0,1.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6.0。2.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 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 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6。0 3.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6.0,4,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6、0。5,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 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6 0,6,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6.0 7,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 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 LOAEL浓度,该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6.0.8,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6,0,9、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6,0.10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6 0、11。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 宜配置空气呼吸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