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安全要求6。0,1。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6。0。2,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 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 以手动方式解除,6,0,3.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6,0、4,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 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6 0、5.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 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6,0,6,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 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6,0。7、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该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6 0,8.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6。0.9。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6 0.10.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 侧面 顶部0,2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 器具等.6,0。11、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