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安全要求6,0,1,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6、0.2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 必要时 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6,0、3.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6。0。4。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6,0。5,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 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6 0,6,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6,0 7、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 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该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6,0,8、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6.0。9 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6,0、10。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6。0、11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 宜配置空气呼吸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