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为贯彻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天津市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应用 根据天津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修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与建筑节能设计有关的建筑装修工程设计也应执行本标准 1.0,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根据天津地区的气候条件。在保证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通过加强围护结构保温隔热能力、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 合理利用新能源或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能耗.将建筑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1 0、4,当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150m或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万m2或具有特殊意义的标志性建筑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时、应通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1.0、5。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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