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市容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公安 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第六条 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推行市场化,产业化管理方式和经营模式,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八条 市 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并严格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 法规,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教育并做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第九条,鼓励居,村.民委员会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组织居,村.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鼓励市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 为环卫。绿化作业人员提供临时休息、饮水,遮风避雨等便利、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主管部门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并为其保密。第十一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 综合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 促进城市管理的科学化 精细化和智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