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垃圾管理第三十八条 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分类处置.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循环利用的原则,第三十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 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实行垃圾清扫 收集、运输。处理的市场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产业化运作,第四十条.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投放。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由专业公司定时、定点收集和运送 做到日产日清,禁止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垃圾,第四十二条、处置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应由处置单位向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在指定地点倾倒.不得乱堆乱倒。不得倒入居民生活垃圾中。第四十三条.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应当遵循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应当达到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二,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口香糖.饮料瓶、废旧电池和一次性餐具 塑料等废弃物,三、在街巷和居住区焚烧枯枝树叶 四 乱倒污水。渣土,粪便等污物.五,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六。在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七。焚烧垃圾、沥青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八。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