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垃圾管理第三十八条。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分类处置 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循环利用的原则,第三十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 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逐步实行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市场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产业化运作、第四十条,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投放、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由专业公司定时、定点收集和运送。做到日产日清,禁止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垃圾。第四十二条.处置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应由处置单位向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在指定地点倾倒,不得乱堆乱倒.不得倒入居民生活垃圾中,第四十三条。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应当遵循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应当达到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二.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 纸屑、果皮.核,口香糖。饮料瓶 废旧电池和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废弃物 三,在街巷和居住区焚烧枯枝树叶 四 乱倒污水.渣土、粪便等污物,五、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六.在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七.焚烧垃圾,沥青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八,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