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垃圾管理第三十八条.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分类处置。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循环利用的原则、第三十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实行垃圾清扫 收集 运输 处理的市场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产业化运作.第四十条,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投放.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由专业公司定时。定点收集和运送,做到日产日清.禁止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垃圾,第四十二条。处置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应由处置单位向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在指定地点倾倒 不得乱堆乱倒 不得倒入居民生活垃圾中,第四十三条。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应当遵循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应当达到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二,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口香糖、饮料瓶,废旧电池和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废弃物、三 在街巷和居住区焚烧枯枝树叶,四。乱倒污水,渣土。粪便等污物,五,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六,在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七,焚烧垃圾、沥青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八,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