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垃圾管理第三十八条、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分类处置。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循环利用的原则.第三十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实行垃圾清扫。收集,运输 处理的市场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产业化运作,第四十条、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投放,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由专业公司定时,定点收集和运送 做到日产日清.禁止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垃圾、第四十二条,处置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应由处置单位向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在指定地点倾倒、不得乱堆乱倒.不得倒入居民生活垃圾中。第四十三条,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应当遵循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应当达到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二.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纸屑 果皮 核、口香糖。饮料瓶。废旧电池和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废弃物,三,在街巷和居住区焚烧枯枝树叶,四,乱倒污水,渣土、粪便等污物,五,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 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六。在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七,焚烧垃圾、沥青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八,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