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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垃圾管理第三十八条 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分类处置,坚持减量化 无害化、循环利用的原则,第三十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实行垃圾清扫.收集 运输,处理的市场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产业化运作 第四十条 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投放.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由专业公司定时 定点收集和运送,做到日产日清 禁止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垃圾。第四十二条.处置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应由处置单位向县 区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在指定地点倾倒,不得乱堆乱倒,不得倒入居民生活垃圾中 第四十三条,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应当遵循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应当达到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二,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口香糖。饮料瓶、废旧电池和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废弃物 三,在街巷和居住区焚烧枯枝树叶.四.乱倒污水、渣土、粪便等污物 五.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六。在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七,焚烧垃圾.沥青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八,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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