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垃圾管理第三十八条、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分类处置。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循环利用的原则,第三十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逐步实行垃圾清扫 收集 运输,处理的市场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产业化运作.第四十条,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 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投放,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置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由专业公司定时,定点收集和运送、做到日产日清 禁止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垃圾。第四十二条.处置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应由处置单位向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在指定地点倾倒 不得乱堆乱倒。不得倒入居民生活垃圾中.第四十三条.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应当遵循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应当达到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 便溺.二、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口香糖。饮料瓶、废旧电池和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废弃物、三.在街巷和居住区焚烧枯枝树叶。四.乱倒污水 渣土,粪便等污物 五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六 在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七 焚烧垃圾、沥青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八。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