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垃圾管理第三十八条、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分类处置 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循环利用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 收集 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逐步实行垃圾清扫、收集 运输。处理的市场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产业化运作。第四十条,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投放,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置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由专业公司定时 定点收集和运送,做到日产日清,禁止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垃圾,第四十二条,处置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应由处置单位向县、区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在指定地点倾倒,不得乱堆乱倒 不得倒入居民生活垃圾中.第四十三条、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应当遵循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应当达到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二,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纸屑、果皮 核 口香糖.饮料瓶。废旧电池和一次性餐具 塑料等废弃物.三 在街巷和居住区焚烧枯枝树叶,四,乱倒污水、渣土、粪便等污物。五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六。在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七.焚烧垃圾、沥青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八 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