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垃圾管理第三十八条。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分类处置,坚持减量化,无害化 循环利用的原则,第三十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实行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市场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产业化运作.第四十条 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投放,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由专业公司定时,定点收集和运送 做到日产日清、禁止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垃圾,第四十二条、处置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应由处置单位向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在指定地点倾倒,不得乱堆乱倒.不得倒入居民生活垃圾中、第四十三条。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应当遵循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应当达到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二,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口香糖,饮料瓶、废旧电池和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废弃物。三 在街巷和居住区焚烧枯枝树叶,四,乱倒污水,渣土。粪便等污物。五、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六 在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七。焚烧垃圾。沥青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八 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