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垃圾管理第三十八条,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分类处置 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循环利用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实行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市场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产业化运作。第四十条,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投放 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由专业公司定时。定点收集和运送.做到日产日清,禁止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垃圾、第四十二条,处置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 应由处置单位向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在指定地点倾倒.不得乱堆乱倒.不得倒入居民生活垃圾中、第四十三条,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应当遵循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应当达到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二,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纸屑。果皮 核。口香糖.饮料瓶.废旧电池和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废弃物。三。在街巷和居住区焚烧枯枝树叶.四 乱倒污水,渣土,粪便等污物 五,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六,在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七,焚烧垃圾.沥青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八。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