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垃圾管理第三十八条,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分类处置、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循环利用的原则,第三十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逐步实行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市场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产业化运作,第四十条,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投放,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置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由专业公司定时、定点收集和运送、做到日产日清、禁止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垃圾 第四十二条。处置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应由处置单位向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在指定地点倾倒、不得乱堆乱倒.不得倒入居民生活垃圾中 第四十三条,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应当遵循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应当达到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 二。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纸屑 果皮、核、口香糖 饮料瓶、废旧电池和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废弃物.三 在街巷和居住区焚烧枯枝树叶。四,乱倒污水,渣土 粪便等污物.五、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六 在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七,焚烧垃圾。沥青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八、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