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第四十四条第。一。第。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有第 四。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第五十条、侮辱.诽谤,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 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