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 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第四十四条第.一,第 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有第。四,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第五十条、侮辱,诽谤,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