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第四十四条第,一 第 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有第、四.第 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第五十条。侮辱.诽谤,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