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第四十四条第 一,第、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有第、四.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第五十条,侮辱.诽谤、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