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个人有第四十四条第,一,第。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有第 四.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五十条,侮辱.诽谤,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