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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 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第四十四条第、一.第,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有第,四.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五十条,侮辱.诽谤 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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