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个人有第四十四条第。一.第。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有第,四。第 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第五十条.侮辱,诽谤,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 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