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第四十四条第 一,第。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有第 四。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第五十条、侮辱.诽谤。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