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个人有第四十四条第、一,第,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有第 四,第 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第五十条 侮辱,诽谤.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