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道路两侧的公共设施应当与该区域建筑特点相协调.保持整洁完好和美观、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公共服务等需要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 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堆放物料,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堆放,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清除余料和废弃物,拆除临时建筑物、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完好、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的 道路维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经依法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 由主管部门实行统筹管理和全过程信息公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段进行施工、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不得随意扩大封堵范围,延长封堵时间.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按照规定通过检查验收、第二十五条.在市区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完好整洁。运输砂石,煤炭。泥浆,粪便,渣土等散体 流体物料和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封盖严密,防止撒漏.第二十六条.设置在道路上的各类井盖,应当保持完好 牢固.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井盖相应部位设置明显标志,逐一编号登记、并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井盖松动.破损,移位 沉降 丢失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予以修复和更换、第二十七条,设置机动车清洗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场所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相关规定,二,有污水 污泥收集,处理等设施 三 法律。法规 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从事洗车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道路。人行通道进行洗车作业、堆放物品 搭建洗车设施,二。损坏城市道路 排水管道等市政设施,三,未按照国家,自治区,本市相关技术规范处置洗车废水,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管理单位确保其亮灯率 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第三十条,禁止在城市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焚烧落叶杂物等 禁止侵占,损坏城市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