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 道路两侧的公共设施应当与该区域建筑特点相协调,保持整洁完好和美观、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公共服务等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堆放物料、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堆放、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清除余料和废弃物,拆除临时建筑物,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完好,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的,道路维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经依法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由主管部门实行统筹管理和全过程信息公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段进行施工、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不得随意扩大封堵范围、延长封堵时间,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按照规定通过检查验收。第二十五条,在市区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完好整洁,运输砂石,煤炭.泥浆,粪便 渣土等散体、流体物料和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封盖严密 防止撒漏、第二十六条,设置在道路上的各类井盖.应当保持完好,牢固 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井盖相应部位设置明显标志 逐一编号登记,并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井盖松动.破损,移位.沉降.丢失的 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予以修复和更换.第二十七条、设置机动车清洗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场所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相关规定。二.有污水,污泥收集,处理等设施,三,法律,法规 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 从事洗车经营 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道路。人行通道进行洗车作业。堆放物品.搭建洗车设施.二。损坏城市道路,排水管道等市政设施,三,未按照国家,自治区 本市相关技术规范处置洗车废水.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管理单位确保其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第三十条 禁止在城市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焚烧落叶杂物等、禁止侵占,损坏城市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