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道路两侧的公共设施应当与该区域建筑特点相协调。保持整洁完好和美观,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 公共服务等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堆放物料,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堆放。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清除余料和废弃物,拆除临时建筑物,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完好、出现坑凹,碎裂 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的.道路维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经依法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由主管部门实行统筹管理和全过程信息公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段进行施工,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不得随意扩大封堵范围,延长封堵时间,工程竣工后 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按照规定通过检查验收,第二十五条,在市区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完好整洁 运输砂石.煤炭 泥浆,粪便.渣土等散体,流体物料和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封盖严密,防止撒漏,第二十六条、设置在道路上的各类井盖.应当保持完好,牢固 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井盖相应部位设置明显标志,逐一编号登记 并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井盖松动 破损.移位 沉降。丢失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予以修复和更换、第二十七条.设置机动车清洗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场所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相关规定、二.有污水。污泥收集。处理等设施.三.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 从事洗车经营 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道路.人行通道进行洗车作业 堆放物品,搭建洗车设施。二,损坏城市道路 排水管道等市政设施。三。未按照国家 自治区。本市相关技术规范处置洗车废水,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由管理单位确保其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第三十条、禁止在城市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焚烧落叶杂物等、禁止侵占.损坏城市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