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 道路两侧的公共设施应当与该区域建筑特点相协调,保持整洁完好和美观.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公共服务等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堆放物料。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堆放,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清除余料和废弃物 拆除临时建筑物,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完好,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的。道路维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经依法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由主管部门实行统筹管理和全过程信息公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段进行施工.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不得随意扩大封堵范围,延长封堵时间。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按照规定通过检查验收。第二十五条。在市区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完好整洁 运输砂石。煤炭.泥浆,粪便.渣土等散体。流体物料和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封盖严密 防止撒漏,第二十六条。设置在道路上的各类井盖.应当保持完好,牢固。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井盖相应部位设置明显标志,逐一编号登记。并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井盖松动,破损、移位。沉降 丢失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予以修复和更换。第二十七条、设置机动车清洗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场所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相关规定.二,有污水 污泥收集.处理等设施,三 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从事洗车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道路,人行通道进行洗车作业。堆放物品、搭建洗车设施.二,损坏城市道路,排水管道等市政设施。三.未按照国家。自治区、本市相关技术规范处置洗车废水。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管理单位确保其亮灯率 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 第三十条,禁止在城市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焚烧落叶杂物等。禁止侵占 损坏城市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