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道路两侧的公共设施应当与该区域建筑特点相协调 保持整洁完好和美观、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公共服务等需要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临时堆放物料.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堆放。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清除余料和废弃物.拆除临时建筑物。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完好。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的 道路维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经依法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由主管部门实行统筹管理和全过程信息公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段进行施工、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不得随意扩大封堵范围。延长封堵时间,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按照规定通过检查验收,第二十五条、在市区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完好整洁,运输砂石 煤炭、泥浆.粪便,渣土等散体 流体物料和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封盖严密、防止撒漏,第二十六条,设置在道路上的各类井盖 应当保持完好 牢固.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井盖相应部位设置明显标志 逐一编号登记.并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井盖松动,破损 移位,沉降。丢失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并予以修复和更换、第二十七条。设置机动车清洗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场所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相关规定、二,有污水,污泥收集,处理等设施 三、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从事洗车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道路,人行通道进行洗车作业、堆放物品,搭建洗车设施、二 损坏城市道路,排水管道等市政设施,三、未按照国家。自治区。本市相关技术规范处置洗车废水、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管理单位确保其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第三十条,禁止在城市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焚烧落叶杂物等,禁止侵占、损坏城市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 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