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八条,建,构、筑物应当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色彩,材质.二,在外墙上开门,开窗或者变更形式,位置等改变外墙形态、三,搭建建.构、筑物 第十九条,拆除 改建 装饰装修下列建、构,筑物、应当通过听证会。讨论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一、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二,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建,构 筑物、三、历史保护和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 前款建。构 筑物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并设置标志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出现污渍.破损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上涂写,刻画,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沿城市重要景观街道,主干道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应当按照景观照明设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安装景观照明设施。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设计、安装景观照明设施 应当实施节能、绿色环保措施,防止光污染,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整洁 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