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1。0.1 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有效保护环境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进一步实现节能减排的政策、根据北京地区的现实条件、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以下情况的建筑应按下列原则确定本标准对其的适用条件、1 使用年限在5年以下的临时建筑可不强制执行本标准,2、工厂区内独立的办公建筑,生活配套建筑等应按本标准执行,3,附建在工业厂房的办公用房等非工业部分、其面积占整个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30 或面积大于等于1000m2.非工业部分应执行本标准。4。公共建筑中的居住部分 其面积占整个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10.且面积大于等于1000m2。居住部分应执行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公共部分应执行本标准。5、用于企业研发和软件开发等的建筑物应执行本标准.1,0 3、下列建筑可部分执行本标准,1,不设置供暖空调设施的建筑 应执行本标准除第3章和第4章之外的各项规定、只有局部房间供暖或空调时.供暖或空调房间所在的局部区域应全部执行本标准,2,以下建筑。应执行本标准除第3章关于建筑节能和建筑热工设计的规定之外的各项规定,1 独立建造的变,配,电站,锅炉房、制冷站 泵站等动力站房.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1,0、4,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应根据北京市的气候特征 在保证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本标准的各项规定。通过以下途径降低建筑物能耗、1.优化建筑设计、改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降低建筑物供暖。空调负荷,2。通过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降低冷热源系统和能量输配系统的能耗,3,通过给水排水和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降低建筑物给水排水 照明和电气系统的能耗,1.0、5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分专业写明工程项目采取的节能措施 并宜包括节能运行的基本要求、1 0,6,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