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有效保护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实现节能减排的政策,根据北京地区的现实条件 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建筑能耗 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以下情况的建筑应按下列原则确定本标准对其的适用条件、1,使用年限在5年以下的临时建筑可不强制执行本标准.2.工厂区内独立的办公建筑,生活配套建筑等应按本标准执行。3。附建在工业厂房的办公用房等非工业部分.其面积占整个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30.或面积大于等于1000m2。非工业部分应执行本标准.4,公共建筑中的居住部分、其面积占整个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10 且面积大于等于1000m2、居住部分应执行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 891、公共部分应执行本标准 5、用于企业研发和软件开发等的建筑物应执行本标准,1.0,3、下列建筑可部分执行本标准,1 不设置供暖空调设施的建筑、应执行本标准除第3章和第4章之外的各项规定。只有局部房间供暖或空调时、供暖或空调房间所在的局部区域应全部执行本标准。2。以下建筑,应执行本标准除第3章关于建筑节能和建筑热工设计的规定之外的各项规定。1。独立建造的变,配。电站.锅炉房.制冷站 泵站等动力站房.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1,0 4,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应根据北京市的气候特征。在保证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本标准的各项规定。通过以下途径降低建筑物能耗.1、优化建筑设计。改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降低建筑物供暖。空调负荷 2。通过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降低冷热源系统和能量输配系统的能耗 3。通过给水排水和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降低建筑物给水排水,照明和电气系统的能耗 1,0,5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分专业写明工程项目采取的节能措施,并宜包括节能运行的基本要求、1。0。6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