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 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有效保护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进一步实现节能减排的政策、根据北京地区的现实条件,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标准,1、0 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以下情况的建筑应按下列原则确定本标准对其的适用条件,1、使用年限在5年以下的临时建筑可不强制执行本标准 2。工厂区内独立的办公建筑 生活配套建筑等应按本标准执行 3,附建在工业厂房的办公用房等非工业部分,其面积占整个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30、或面积大于等于1000m2,非工业部分应执行本标准.4、公共建筑中的居住部分 其面积占整个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10,且面积大于等于1000m2。居住部分应执行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 891,公共部分应执行本标准,5、用于企业研发和软件开发等的建筑物应执行本标准,1,0,3,下列建筑可部分执行本标准 1 不设置供暖空调设施的建筑.应执行本标准除第3章和第4章之外的各项规定,只有局部房间供暖或空调时。供暖或空调房间所在的局部区域应全部执行本标准,2 以下建筑,应执行本标准除第3章关于建筑节能和建筑热工设计的规定之外的各项规定,1。独立建造的变 配。电站 锅炉房、制冷站,泵站等动力站房、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1。0,4,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应根据北京市的气候特征,在保证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本标准的各项规定.通过以下途径降低建筑物能耗.1,优化建筑设计,改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降低建筑物供暖.空调负荷.2、通过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 降低冷热源系统和能量输配系统的能耗,3 通过给水排水和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降低建筑物给水排水,照明和电气系统的能耗,1 0、5。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分专业写明工程项目采取的节能措施、并宜包括节能运行的基本要求 1,0,6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