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1、0。1,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有效保护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实现节能减排的政策 根据北京地区的现实条件,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标准,1、0 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以下情况的建筑应按下列原则确定本标准对其的适用条件,1。使用年限在5年以下的临时建筑可不强制执行本标准、2 工厂区内独立的办公建筑,生活配套建筑等应按本标准执行,3,附建在工业厂房的办公用房等非工业部分。其面积占整个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30,或面积大于等于1000m2,非工业部分应执行本标准、4,公共建筑中的居住部分。其面积占整个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10,且面积大于等于1000m2、居住部分应执行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 公共部分应执行本标准、5 用于企业研发和软件开发等的建筑物应执行本标准,1 0。3.下列建筑可部分执行本标准,1,不设置供暖空调设施的建筑.应执行本标准除第3章和第4章之外的各项规定,只有局部房间供暖或空调时,供暖或空调房间所在的局部区域应全部执行本标准、2 以下建筑,应执行本标准除第3章关于建筑节能和建筑热工设计的规定之外的各项规定 1,独立建造的变、配.电站.锅炉房,制冷站,泵站等动力站房,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1 0.4、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应根据北京市的气候特征 在保证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本标准的各项规定.通过以下途径降低建筑物能耗,1 优化建筑设计.改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降低建筑物供暖。空调负荷,2 通过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降低冷热源系统和能量输配系统的能耗,3,通过给水排水和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降低建筑物给水排水,照明和电气系统的能耗,1、0、5,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分专业写明工程项目采取的节能措施。并宜包括节能运行的基本要求,1 0,6。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 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