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临时停车场的设立与管理。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并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 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三,区别不同时段 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道路临时停车场设置方案草案应向全社会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时。应当施划明显的车位标志、第三十四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一、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二,交叉路口 铁路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 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四。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五,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和地下管线的.六.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200米以内,七。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 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八.铁路沿线两侧32米范围内、九。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第三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在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 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供巡游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车,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巡游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擅自扩大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的占路面积,第三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繁忙时,可以禁止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停放机动车,第三十八条,为保障正常的交通秩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停车场例行年度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或增设临时停车泊位.第三十九条、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予以撤除,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二 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撤除后,管理者应及时恢复设施原状 第四十条.城市空闲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的 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