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临时停车场的设立与管理,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并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道路临时停车场设置方案草案应向全社会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时,应当施划明显的车位标志,第三十四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一。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 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 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 施工地段,二。交叉路口、铁路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 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四,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五 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和地下管线的 六 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200米以内.七,中小学校 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八,铁路沿线两侧32米范围内。九 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第三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在客流量较大的车站 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供巡游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车,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巡游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擅自扩大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的占路面积。第三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繁忙时、可以禁止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停放机动车、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正常的交通秩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停车场例行年度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或增设临时停车泊位,第三十九条。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予以撤除、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撤除后,管理者应及时恢复设施原状。第四十条 城市空闲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