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临时停车场的设立与管理,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并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道路临时停车场设置方案草案应向全社会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时,应当施划明显的车位标志 第三十四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一,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二,交叉路口。铁路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 陡坡 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三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 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四.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五 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和地下管线的,六 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200米以内.七 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 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八,铁路沿线两侧32米范围内 九。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第三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在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 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供巡游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车,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巡游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 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擅自扩大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的占路面积.第三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繁忙时 可以禁止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停放机动车.第三十八条.为保障正常的交通秩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停车场例行年度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或增设临时停车泊位。第三十九条。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予以撤除、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撤除后.管理者应及时恢复设施原状,第四十条,城市空闲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