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临时停车场的设立与管理,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并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三。区别不同时段 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道路临时停车场设置方案草案应向全社会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时,应当施划明显的车位标志,第三十四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一,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二。交叉路口、铁路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 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三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 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四,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五.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和地下管线的,六.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200米以内。七,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八 铁路沿线两侧32米范围内。九、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第三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在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供巡游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车。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巡游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 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 不得擅自扩大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的占路面积。第三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繁忙时、可以禁止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停放机动车、第三十八条,为保障正常的交通秩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停车场例行年度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或增设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九条.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予以撤除。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 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二 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撤除后。管理者应及时恢复设施原状,第四十条 城市空闲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