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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临时停车场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 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并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 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道路临时停车场设置方案草案应向全社会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时.应当施划明显的车位标志,第三十四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一,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 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二.交叉路口,铁路路口。急弯路 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 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 站 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四.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五。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和地下管线的、六、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200米以内 七、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 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八,铁路沿线两侧32米范围内.九,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第三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在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 供巡游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车,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巡游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擅自扩大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的占路面积,第三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繁忙时,可以禁止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停放机动车,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正常的交通秩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停车场例行年度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 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或增设临时停车泊位。第三十九条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予以撤除.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二 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撤除后.管理者应及时恢复设施原状,第四十条,城市空闲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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