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临时停车场的设立与管理,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并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 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道路临时停车场设置方案草案应向全社会公告 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时.应当施划明显的车位标志.第三十四条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 一。设有禁停标志 标线的路段、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 二.交叉路口 铁路路口 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 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三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四,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五,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和地下管线的、六,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200米以内。七 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八,铁路沿线两侧32米范围内 九,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第三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在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 供巡游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车。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巡游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擅自扩大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的占路面积 第三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繁忙时.可以禁止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停放机动车。第三十八条。为保障正常的交通秩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停车场例行年度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或增设临时停车泊位,第三十九条。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予以撤除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 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撤除后 管理者应及时恢复设施原状、第四十条。城市空闲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