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临时停车场的设立与管理,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并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 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道路临时停车场设置方案草案应向全社会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时,应当施划明显的车位标志。第三十四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一.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二 交叉路口。铁路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四.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五,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和地下管线的 六,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200米以内.七.中小学校 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 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八,铁路沿线两侧32米范围内。九、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第三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在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供巡游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车。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巡游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 不得擅自扩大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的占路面积。第三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繁忙时,可以禁止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停放机动车。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正常的交通秩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停车场例行年度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或增设临时停车泊位、第三十九条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予以撤除.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撤除后、管理者应及时恢复设施原状。第四十条.城市空闲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