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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临时停车场的设立与管理,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并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道路临时停车场设置方案草案应向全社会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时、应当施划明显的车位标志。第三十四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一、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二、交叉路口、铁路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 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 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 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四、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五、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和地下管线的,六.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200米以内,七,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 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八 铁路沿线两侧32米范围内 九 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第三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在客流量较大的车站 商业街区 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供巡游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车、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巡游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 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擅自扩大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的占路面积,第三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繁忙时、可以禁止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停放机动车.第三十八条,为保障正常的交通秩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停车场例行年度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或增设临时停车泊位、第三十九条,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予以撤除。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撤除后、管理者应及时恢复设施原状,第四十条,城市空闲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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