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临时停车场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并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 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道路临时停车场设置方案草案应向全社会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时、应当施划明显的车位标志。第三十四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一,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二,交叉路口 铁路路口 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 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 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四.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五,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和地下管线的,六、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200米以内、七 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八,铁路沿线两侧32米范围内.九,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第三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在客流量较大的车站 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 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供巡游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车 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巡游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擅自扩大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的占路面积 第三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繁忙时。可以禁止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停放机动车,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正常的交通秩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停车场例行年度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 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或增设临时停车泊位,第三十九条.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予以撤除,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撤除后。管理者应及时恢复设施原状,第四十条、城市空闲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