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临时停车场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并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道路临时停车场设置方案草案应向全社会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时,应当施划明显的车位标志 第三十四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 一.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 施工地段 二,交叉路口、铁路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三。公共汽车站 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四,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五,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和地下管线的、六、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200米以内.七 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八.铁路沿线两侧32米范围内.九,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第三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在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供巡游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车 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巡游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 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擅自扩大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的占路面积,第三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繁忙时,可以禁止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停放机动车、第三十八条,为保障正常的交通秩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停车场例行年度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或增设临时停车泊位,第三十九条、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予以撤除。一 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撤除后,管理者应及时恢复设施原状,第四十条,城市空闲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的 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