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临时停车场的设立与管理,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并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 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道路临时停车场设置方案草案应向全社会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时,应当施划明显的车位标志、第三十四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一,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二。交叉路口,铁路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三,公共汽车站 急救站.加油站 消防栓或者消防队 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四,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五。设有燃气管道 光缆线路和地下管线的。六。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200米以内、七、中小学校 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 其他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八、铁路沿线两侧32米范围内 九.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第三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在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供巡游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车,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巡游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擅自扩大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的占路面积,第三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繁忙时,可以禁止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停放机动车.第三十八条,为保障正常的交通秩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停车场例行年度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 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或增设临时停车泊位,第三十九条,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予以撤除、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撤除后.管理者应及时恢复设施原状。第四十条.城市空闲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