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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不断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我市停车场管理的牵头主管单位。发改.财政 规划 住建.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包括,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或者供公交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依法在城市空闲场地或道路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五条.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应设置临时停车场 并向社会开放,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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