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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专用停车场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免费停放.第二十九条.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提供社会服务可收取停车费,第三十条、装载易燃 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应停放在有关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不得进入其他停车场。第三十一条 居住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居民停车需求时、经居住区业主大会决定.可将居住区内的道路以及居住区内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遵循下列规定。一 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二,不得占用绿地,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四,符合规划部门对该地块出具的规划条件通知书或选址意见书中要求的规划指标。五、符合本办法规定及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第三十二条、居住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由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居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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