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共建筑。场所,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全天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四条.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医院以及道路内外等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应根据需要建设照明 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必要设施、并确保车辆正常通行 第二十六条,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项目,二、配置完备的照明 计时收费,消防和通讯等设备、三,配备专人管理。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四,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使用专用票据、五。工作人员统一着装。配戴明显服务牌证。六 建立城区停车诱导系统,减少车辆寻找泊位绕行时间,及时向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停车场位置及停车泊位的准确信息。提高车辆停放效率和停车场。位.的使用周转率,七。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八,法律 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车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划定的停车位或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 机动车驾驶人及其随行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 设备。三,不得装载易燃 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