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共建筑 场所、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全天向社会开放、第二十四条。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医院以及道路内外等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应根据需要建设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必要设施 并确保车辆正常通行,第二十六条.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牌 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项目 二.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消防和通讯等设备.三,配备专人管理、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四,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使用专用票据 五.工作人员统一着装 配戴明显服务牌证、六.建立城区停车诱导系统、减少车辆寻找泊位绕行时间、及时向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停车场位置及停车泊位的准确信息 提高车辆停放效率和停车场。位.的使用周转率,七、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车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划定的停车位或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机动车驾驶人及其随行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有序停放车辆。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