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共建筑、场所,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全天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四条,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医院以及道路内外等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应根据需要建设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必要设施 并确保车辆正常通行、第二十六条,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项目,二。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 消防和通讯等设备.三,配备专人管理,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四.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使用专用票据 五,工作人员统一着装.配戴明显服务牌证、六,建立城区停车诱导系统.减少车辆寻找泊位绕行时间。及时向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停车场位置及停车泊位的准确信息,提高车辆停放效率和停车场、位,的使用周转率,七.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车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划定的停车位或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 机动车驾驶人及其随行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 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四 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五 法律 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