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共建筑,场所 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全天向社会开放、第二十四条,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医院以及道路内外等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应根据需要建设照明,排水。通风、消防 防盗等必要设施、并确保车辆正常通行.第二十六条,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牌 管理亭 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项目。二 配置完备的照明 计时收费.消防和通讯等设备、三 配备专人管理,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四,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使用专用票据。五,工作人员统一着装.配戴明显服务牌证、六。建立城区停车诱导系统,减少车辆寻找泊位绕行时间,及时向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停车场位置及停车泊位的准确信息,提高车辆停放效率和停车场,位。的使用周转率,七.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八.法律 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车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划定的停车位或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机动车驾驶人及其随行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四 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五、法律.法规 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