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共建筑.场所。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全天向社会开放、第二十四条,机场 车站 旅游景点、医院以及道路内外等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应根据需要建设照明 排水。通风.消防 防盗等必要设施 并确保车辆正常通行.第二十六条。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 在停车场出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 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项目、二。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消防和通讯等设备 三。配备专人管理,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四,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使用专用票据,五 工作人员统一着装,配戴明显服务牌证,六、建立城区停车诱导系统.减少车辆寻找泊位绕行时间 及时向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停车场位置及停车泊位的准确信息 提高车辆停放效率和停车场。位.的使用周转率 七、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八。法律、法规 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车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 划定的停车位或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机动车驾驶人及其随行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