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共建筑。场所。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全天向社会开放。第二十四条、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医院以及道路内外等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应根据需要建设照明,排水,通风。消防 防盗等必要设施、并确保车辆正常通行,第二十六条,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 监督和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项目.二.配置完备的照明 计时收费 消防和通讯等设备、三 配备专人管理,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四.按照收费标准收费 使用专用票据.五。工作人员统一着装,配戴明显服务牌证.六 建立城区停车诱导系统、减少车辆寻找泊位绕行时间,及时向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停车场位置及停车泊位的准确信息。提高车辆停放效率和停车场 位.的使用周转率。七。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八.法律、法规 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车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 划定的停车位或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机动车驾驶人及其随行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有序停放车辆,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四 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五,法律,法规 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