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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共建筑 场所。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全天向社会开放、第二十四条。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医院以及道路内外等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应根据需要建设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必要设施,并确保车辆正常通行,第二十六条。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项目、二,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消防和通讯等设备。三 配备专人管理.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四、按照收费标准收费 使用专用票据,五 工作人员统一着装、配戴明显服务牌证,六、建立城区停车诱导系统,减少车辆寻找泊位绕行时间 及时向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停车场位置及停车泊位的准确信息,提高车辆停放效率和停车场 位。的使用周转率。七 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八。法律.法规 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车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 划定的停车位或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机动车驾驶人及其随行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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