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共建筑.场所 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全天向社会开放,第二十四条.机场。车站 旅游景点、医院以及道路内外等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应根据需要建设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必要设施,并确保车辆正常通行,第二十六条.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项目、二 配置完备的照明 计时收费,消防和通讯等设备.三.配备专人管理。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四。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使用专用票据.五,工作人员统一着装,配戴明显服务牌证,六。建立城区停车诱导系统,减少车辆寻找泊位绕行时间、及时向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停车场位置及停车泊位的准确信息,提高车辆停放效率和停车场。位 的使用周转率,七,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八、法律 法规 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车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划定的停车位或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机动车驾驶人及其随行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有序停放车辆。二 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五 法律 法规 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