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共建筑,场所,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全天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四条,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医院以及道路内外等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应根据需要建设照明 排水 通风,消防,防盗等必要设施,并确保车辆正常通行。第二十六条。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 监督和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项目 二,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消防和通讯等设备,三.配备专人管理,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四,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使用专用票据 五.工作人员统一着装,配戴明显服务牌证.六.建立城区停车诱导系统.减少车辆寻找泊位绕行时间、及时向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停车场位置及停车泊位的准确信息,提高车辆停放效率和停车场。位,的使用周转率,七 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车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划定的停车位或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机动车驾驶人及其随行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有序停放车辆.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 设备、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