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第二十三条 公共建筑。场所,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全天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四条,机场 车站、旅游景点、医院以及道路内外等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应根据需要建设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必要设施。并确保车辆正常通行 第二十六条。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项目、二、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消防和通讯等设备。三.配备专人管理,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四。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使用专用票据、五,工作人员统一着装.配戴明显服务牌证.六,建立城区停车诱导系统。减少车辆寻找泊位绕行时间。及时向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停车场位置及停车泊位的准确信息,提高车辆停放效率和停车场,位、的使用周转率 七,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八 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车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划定的停车位或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 机动车驾驶人及其随行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五 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