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共建筑,场所。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全天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四条,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医院以及道路内外等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应根据需要建设照明 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必要设施.并确保车辆正常通行.第二十六条。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项目,二.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消防和通讯等设备.三,配备专人管理、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四.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使用专用票据,五 工作人员统一着装,配戴明显服务牌证、六 建立城区停车诱导系统,减少车辆寻找泊位绕行时间,及时向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停车场位置及停车泊位的准确信息。提高车辆停放效率和停车场,位、的使用周转率、七.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车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 划定的停车位或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机动车驾驶人及其随行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四 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