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共建筑 场所,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全天向社会开放。第二十四条,机场 车站,旅游景点 医院以及道路内外等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应根据需要建设照明 排水,通风 消防 防盗等必要设施,并确保车辆正常通行、第二十六条、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停车场出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项目,二,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消防和通讯等设备。三,配备专人管理 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四.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使用专用票据。五。工作人员统一着装,配戴明显服务牌证.六 建立城区停车诱导系统,减少车辆寻找泊位绕行时间,及时向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停车场位置及停车泊位的准确信息 提高车辆停放效率和停车场,位,的使用周转率,七,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八。法律 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车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划定的停车位或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 机动车驾驶人及其随行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二 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五.法律 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