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共建筑,场所、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全天向社会开放,第二十四条,机场 车站。旅游景点,医院以及道路内外等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应根据需要建设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必要设施、并确保车辆正常通行.第二十六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项目,二 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 消防和通讯等设备、三、配备专人管理、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四.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使用专用票据,五.工作人员统一着装 配戴明显服务牌证,六.建立城区停车诱导系统.减少车辆寻找泊位绕行时间,及时向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停车场位置及停车泊位的准确信息,提高车辆停放效率和停车场、位,的使用周转率.七、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车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划定的停车位或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机动车驾驶人及其随行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