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对停车场出.入口的位置,通道尺寸及位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交通影响.交通需求对停车场管理者提出重新设置要求。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第四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八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关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收费管理规定的,由规划,住建.发改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条.对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有关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出其违法行为,令其改正 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 行人通行的.处200元罚款、并可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第五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