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管理程序.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 市建设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标注项目相关信息、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应进行工程报建。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可开展勘察、设计及监理招标、对于审批类项目.在施工招标阶段.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评审无重大经济指标和技术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可进行招标信息发布等前期准备工作.取得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施工图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后,组织项目开评标工作.第十七条.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建设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相关部门可提前介入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开展专家预评审、委托评审中心预审查和相关部门预征询工作,环评,稳评等可研要件,可后置到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前补齐、对于小型建筑工程或管道专项工程,在项目建议书批复,相关要件办理完成后 可直接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第十八条.项目报建后.项目建设单位可提前选定审图机构。审图机构可同步开展施工图审查前期服务工作.初步设计批复完成,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第十九条,对于重点项目 办理施工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已取得 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关于,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满足施工需要,已依法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并经审查 备案,已落实建设资金,已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