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管理程序,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建设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 应标注项目相关信息.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应进行工程报建。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可开展勘察,设计及监理招标,对于审批类项目。在施工招标阶段。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评审无重大经济指标和技术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可进行招标信息发布等前期准备工作.取得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施工图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后 组织项目开评标工作,第十七条、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建设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相关部门可提前介入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开展专家预评审.委托评审中心预审查和相关部门预征询工作,环评,稳评等可研要件,可后置到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前补齐。对于小型建筑工程或管道专项工程、在项目建议书批复、相关要件办理完成后 可直接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第十八条 项目报建后。项目建设单位可提前选定审图机构、审图机构可同步开展施工图审查前期服务工作。初步设计批复完成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 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第十九条,对于重点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已取得 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关于.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满足施工需要,已依法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并经审查,备案.已落实建设资金。已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