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管理程序,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建设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标注项目相关信息 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应进行工程报建.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可开展勘察,设计及监理招标、对于审批类项目。在施工招标阶段,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评审无重大经济指标和技术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可进行招标信息发布等前期准备工作、取得初步设计 或实施方案 批复,施工图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后,组织项目开评标工作.第十七条。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建设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 相关部门可提前介入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开展专家预评审 委托评审中心预审查和相关部门预征询工作.环评,稳评等可研要件,可后置到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前补齐。对于小型建筑工程或管道专项工程、在项目建议书批复.相关要件办理完成后、可直接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第十八条.项目报建后 项目建设单位可提前选定审图机构。审图机构可同步开展施工图审查前期服务工作。初步设计批复完成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第十九条.对于重点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 关于 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满足施工需要,已依法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并经审查、备案.已落实建设资金,已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