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 市建设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 应标注项目相关信息 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应进行工程报建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可开展勘察,设计及监理招标 对于审批类项目、在施工招标阶段,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评审无重大经济指标和技术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可进行招标信息发布等前期准备工作,取得初步设计 或实施方案、批复,施工图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后,组织项目开评标工作.第十七条、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建设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相关部门可提前介入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开展专家预评审、委托评审中心预审查和相关部门预征询工作。环评,稳评等可研要件 可后置到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前补齐。对于小型建筑工程或管道专项工程、在项目建议书批复.相关要件办理完成后 可直接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第十八条,项目报建后。项目建设单位可提前选定审图机构,审图机构可同步开展施工图审查前期服务工作 初步设计批复完成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第十九条,对于重点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关于 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满足施工需要,已依法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并经审查 备案 已落实建设资金.已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