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管理程序。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建设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标注项目相关信息 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应进行工程报建,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可开展勘察,设计及监理招标,对于审批类项目 在施工招标阶段、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评审无重大经济指标和技术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可进行招标信息发布等前期准备工作,取得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施工图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后 组织项目开评标工作 第十七条。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建设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 相关部门可提前介入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开展专家预评审、委托评审中心预审查和相关部门预征询工作。环评 稳评等可研要件.可后置到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前补齐,对于小型建筑工程或管道专项工程、在项目建议书批复,相关要件办理完成后,可直接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第十八条.项目报建后 项目建设单位可提前选定审图机构、审图机构可同步开展施工图审查前期服务工作 初步设计批复完成,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 第十九条.对于重点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关于,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满足施工需要,已依法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并经审查,备案。已落实建设资金,已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