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管理程序,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建设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标注项目相关信息。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应进行工程报建。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 可开展勘察、设计及监理招标,对于审批类项目,在施工招标阶段、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评审无重大经济指标和技术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可进行招标信息发布等前期准备工作。取得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批复、施工图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后、组织项目开评标工作 第十七条、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建设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相关部门可提前介入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开展专家预评审、委托评审中心预审查和相关部门预征询工作 环评、稳评等可研要件、可后置到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前补齐 对于小型建筑工程或管道专项工程、在项目建议书批复.相关要件办理完成后,可直接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第十八条。项目报建后 项目建设单位可提前选定审图机构.审图机构可同步开展施工图审查前期服务工作。初步设计批复完成,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第十九条,对于重点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关于.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满足施工需要。已依法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并经审查。备案、已落实建设资金,已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