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管理程序。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建设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标注项目相关信息、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应进行工程报建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可开展勘察.设计及监理招标.对于审批类项目、在施工招标阶段、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评审无重大经济指标和技术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可进行招标信息发布等前期准备工作。取得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施工图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后.组织项目开评标工作。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建设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相关部门可提前介入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开展专家预评审、委托评审中心预审查和相关部门预征询工作 环评,稳评等可研要件.可后置到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前补齐.对于小型建筑工程或管道专项工程、在项目建议书批复,相关要件办理完成后。可直接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第十八条,项目报建后 项目建设单位可提前选定审图机构 审图机构可同步开展施工图审查前期服务工作,初步设计批复完成,施工图审查合格后 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第十九条 对于重点项目 办理施工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关于、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满足施工需要 已依法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并经审查,备案.已落实建设资金,已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