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建设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标注项目相关信息.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应进行工程报建、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可开展勘察,设计及监理招标,对于审批类项目,在施工招标阶段。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评审无重大经济指标和技术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可进行招标信息发布等前期准备工作、取得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施工图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后.组织项目开评标工作.第十七条,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建设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相关部门可提前介入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开展专家预评审、委托评审中心预审查和相关部门预征询工作、环评.稳评等可研要件。可后置到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前补齐 对于小型建筑工程或管道专项工程,在项目建议书批复,相关要件办理完成后、可直接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第十八条,项目报建后,项目建设单位可提前选定审图机构.审图机构可同步开展施工图审查前期服务工作、初步设计批复完成.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第十九条,对于重点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满足施工需要,已依法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并经审查、备案,已落实建设资金。已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