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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在项目竣工后依然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并已建成的项目、由执法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市。区 县,审批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做好重点项目各项管理工作,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对已审批的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强行政审批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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