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规划管理程序第十条、重点项目选址意见书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可并行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行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核发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时不再审核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第十二条,规划部门可依据市,区 县,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同意使用土地的,关于 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三部门联席会议纪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区域实施重点项目,可由规划部门先行组织编制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 经批复后.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或提出规划条件的依据。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测绘单位及时跟测,按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后、应依法申请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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