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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规划管理程序第十条。重点项目选址意见书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 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可并行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审查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核发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再审核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可依据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 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或同意使用土地的,关于。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三部门联席会议纪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区域实施重点项目.可由规划部门先行组织编制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 经批复后、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或提出规划条件的依据 第十四条、重点项目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测绘单位及时跟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后,应依法申请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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