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规划管理程序第十条,重点项目选址意见书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可并行办理 修建性详细规划 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行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核发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再审核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第十二条。规划部门可依据市 区。县 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同意使用土地的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三部门联席会议纪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区域实施重点项目。可由规划部门先行组织编制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复后、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或提出规划条件的依据,第十四条,重点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测绘单位及时跟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后.应依法申请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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