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罚则第五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二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2000、10000元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 处以5000.10000元罚款、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以5000、20000元罚款.三 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 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以应缴水费1,2倍的罚款。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按管径流量和接水时间计算水量 处核定水费1。2倍的罚款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四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以4000,20000元年罚款。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以5000,30000元的罚款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 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八。违反本办法,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订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危害活动。对负直接责任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污染供水水源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