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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严格按照招投标制度确定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供水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设计方案要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审查同意,设施竣工后,要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第十七条、城市住宅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供水模式。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 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部门应当规划出水表。管线集中安装和维护的空间 所需费用进入住房建设成本,工程竣工、按规定申报验收合格后、公共供水企业方可供水。已建住宅也应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进行设计。改造。所需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城市供水工程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元化筹措方式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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