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供水经营管理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取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并经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方可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干线末梢的服务压力符合国家标准,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可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 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降低水压时.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和紧急事故 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告知用户 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在设施修复后24小时内恢复正常供水。凡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可采取双管路供水、自备贮水设备或采取其他安全用水措施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制定供水应急预案 停止供水时间超过3日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实行规范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 凡申请开户 变更用水,临时用水、停止用水.恢复用水、更名过户的用户 须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供用水双方应签订书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新增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和增加用水量需改建供水设施的、必须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供近远期用水规划和有关资料.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设计,施工.用水单位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供水用户停止用水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结清所欠水费、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中止用水的.应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中止用水手续 结清所欠水费、中止用水后需要恢复用水的、应到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复装手续,中止用水超过1年未申请复装的,按自动销户处理、城市公共供水用户停止用水未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城市公共供水用户按供水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于用户原因造成停水的.在恢复用水时 用户应办理恢复用水手续。结清所欠水费,并按管径大小承担相应的复装工料费.第二十六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 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城市供水水价应按照按价格管理权限通过听证程序进行确定和调整 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不得擅自确定和调整水价。城市供水水价。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具体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二十八条。城市用水均须按表计量、居民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 不同性质用水应分别装表计量。因用户的原因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最高类别水价结算.因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原因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最低类别水价结算 因技术等客观原因无法实行分别装表计量的、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用户双方进行协商计价,协商不成的。按不同用水水费的加权平均价收取水费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计量水表并按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与用户结算水费,第三十条,用户应当按实际用水量和规定的时间缴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违约金 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水费催交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核实并在7日内书面答复用户、用户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报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暂时停止供水.同时通知用户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由于其他原因而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照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计算水费 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管径额定流量计收水费、第三十一条 城市环卫,绿化等用水.应装表计量,按规定水价计收水费、城市消防用水所需费用应纳入预算.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使用消防拴取水用于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按盗用水处理、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水表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安装使用,在用水表应按规定的周期检定 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城市供水用户对注册水表准确度有异议,可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校验,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误差率超过规定的,检验费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水费、误差率不超过规定的 检验费用由用户支付,第三十三条,禁止盗用和转供城市公共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