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供水经营管理第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取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并经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方可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干线末梢的服务压力符合国家标准.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可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 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降低水压时 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和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 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告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在设施修复后24小时内恢复正常供水,凡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可采取双管路供水.自备贮水设备或采取其他安全用水措施。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停止供水时间超过3日的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实行规范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凡申请开户 变更用水,临时用水。停止用水 恢复用水,更名过户的用户、须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供用水双方应签订书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新增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和增加用水量需改建供水设施的、必须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供近远期用水规划和有关资料。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设计、施工.用水单位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关费用,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供水用户停止用水的 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结清所欠水费,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中止用水的.应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中止用水手续。结清所欠水费。中止用水后需要恢复用水的,应到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复装手续 中止用水超过1年未申请复装的、按自动销户处理。城市公共供水用户停止用水未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城市公共供水用户按供水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于用户原因造成停水的、在恢复用水时 用户应办理恢复用水手续,结清所欠水费,并按管径大小承担相应的复装工料费。第二十六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 公平负担的原则 城市供水水价应按照按价格管理权限通过听证程序进行确定和调整、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不得擅自确定和调整水价、城市供水水价。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具体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二十八条。城市用水均须按表计量,居民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不同性质用水应分别装表计量.因用户的原因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最高类别水价结算,因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原因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最低类别水价结算。因技术等客观原因无法实行分别装表计量的、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用户双方进行协商计价 协商不成的、按不同用水水费的加权平均价收取水费、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计量水表并按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与用户结算水费。第三十条,用户应当按实际用水量和规定的时间缴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违约金,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水费催交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核实并在7日内书面答复用户,用户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报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暂时停止供水,同时通知用户,因水表发生故障或由于其他原因而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照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计算水费.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管径额定流量计收水费 第三十一条。城市环卫,绿化等用水、应装表计量、按规定水价计收水费、城市消防用水所需费用应纳入预算,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使用消防拴取水用于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按盗用水处理、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水表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安装使用、在用水表应按规定的周期检定 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城市供水用户对注册水表准确度有异议,可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校验、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误差率超过规定的。检验费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水费,误差率不超过规定的,检验费用由用户支付,第三十三条 禁止盗用和转供城市公共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