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供水经营管理第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取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并经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方可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干线末梢的服务压力符合国家标准,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可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 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降低水压时.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和紧急事故 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告知用户 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在设施修复后24小时内恢复正常供水.凡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 可采取双管路供水。自备贮水设备或采取其他安全用水措施。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制定供水应急预案 停止供水时间超过3日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实行规范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凡申请开户、变更用水。临时用水。停止用水、恢复用水。更名过户的用户 须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供用水双方应签订书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新增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和增加用水量需改建供水设施的,必须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供近远期用水规划和有关资料.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设计.施工、用水单位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关费用,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供水用户停止用水的 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结清所欠水费,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中止用水的,应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中止用水手续、结清所欠水费、中止用水后需要恢复用水的 应到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复装手续,中止用水超过1年未申请复装的、按自动销户处理,城市公共供水用户停止用水未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造成损失的 由城市公共供水用户按供水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于用户原因造成停水的,在恢复用水时、用户应办理恢复用水手续 结清所欠水费.并按管径大小承担相应的复装工料费。第二十六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 公平负担的原则.城市供水水价应按照按价格管理权限通过听证程序进行确定和调整 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不得擅自确定和调整水价.城市供水水价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具体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八条.城市用水均须按表计量,居民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不同性质用水应分别装表计量,因用户的原因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最高类别水价结算、因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原因未分别装表计量的 按最低类别水价结算。因技术等客观原因无法实行分别装表计量的 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用户双方进行协商计价.协商不成的,按不同用水水费的加权平均价收取水费、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计量水表并按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与用户结算水费 第三十条,用户应当按实际用水量和规定的时间缴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违约金 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水费催交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核实并在7日内书面答复用户.用户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报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暂时停止供水、同时通知用户.因水表发生故障或由于其他原因而无法抄表计量的 按照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 计算水费,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管径额定流量计收水费。第三十一条,城市环卫.绿化等用水。应装表计量,按规定水价计收水费,城市消防用水所需费用应纳入预算,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使用消防拴取水用于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按盗用水处理,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水表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安装使用、在用水表应按规定的周期检定.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城市供水用户对注册水表准确度有异议、可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校验,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误差率超过规定的。检验费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水费,误差率不超过规定的,检验费用由用户支付 第三十三条。禁止盗用和转供城市公共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