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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防治扬尘污染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加强植树造林和城市绿化 提高生态防护工程防风固沙能力,第四十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应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其内部和责任地段的绿化或硬化,第四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做好城市街道的清扫工作,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应当符合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实行定时洒水,湿式清扫、并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清扫机械化率 减少扬尘污染,第四十二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堆放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石灰的,必须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城区周边货场,堆场和露天仓库堆放的煤炭,矿石 废渣等.必须采取防止扬尘,防止流失等污染防治措施。第四十三条.施工场地和施工车辆应当采取围挡、喷淋,遮盖或者密闭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第四十四条。装卸。运输可能产生扬尘的货物的车辆、必须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者其他防尘设施、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卸、运输作业 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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