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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防治扬尘污染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改善生态环境。加强植树造林和城市绿化、提高生态防护工程防风固沙能力,第四十条 各机关 团体 企事业单位 均应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其内部和责任地段的绿化或硬化、第四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做好城市街道的清扫工作。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应当符合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实行定时洒水,湿式清扫,并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清扫机械化率。减少扬尘污染 第四十二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堆放的煤炭。煤矸石 煤渣 煤灰。石灰的.必须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城区周边货场,堆场和露天仓库堆放的煤炭,矿石.废渣等,必须采取防止扬尘.防止流失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十三条.施工场地和施工车辆应当采取围挡。喷淋、遮盖或者密闭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第四十四条.装卸,运输可能产生扬尘的货物的车辆,必须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者其他防尘设施。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卸、运输作业 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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