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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防治扬尘污染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加强植树造林和城市绿化,提高生态防护工程防风固沙能力 第四十条,各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应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其内部和责任地段的绿化或硬化.第四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做好城市街道的清扫工作。在道路 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应当符合规范 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实行定时洒水。湿式清扫,并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清扫机械化率,减少扬尘污染,第四十二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堆放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 石灰的 必须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城区周边货场 堆场和露天仓库堆放的煤炭。矿石 废渣等,必须采取防止扬尘 防止流失等污染防治措施。第四十三条.施工场地和施工车辆应当采取围挡,喷淋.遮盖或者密闭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第四十四条、装卸,运输可能产生扬尘的货物的车辆.必须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者其他防尘设施。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卸 运输作业,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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