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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防治扬尘污染第三十九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加强植树造林和城市绿化。提高生态防护工程防风固沙能力.第四十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应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其内部和责任地段的绿化或硬化,第四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做好城市街道的清扫工作。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应当符合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实行定时洒水,湿式清扫、并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清扫机械化率,减少扬尘污染.第四十二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堆放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石灰的 必须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城区周边货场,堆场和露天仓库堆放的煤炭,矿石,废渣等。必须采取防止扬尘。防止流失等污染防治措施,第四十三条,施工场地和施工车辆应当采取围挡.喷淋,遮盖或者密闭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第四十四条。装卸,运输可能产生扬尘的货物的车辆,必须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者其他防尘设施 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卸。运输作业 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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