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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船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第二十四条,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在用机动车排气超过标准的应当通过维修或安装排气净化装置。使机动车排气达到规定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单位 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在用机动车无法修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不得上路,驾驶拼装或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强制报废,第二十五条,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船舶、交通、海事,部门不予核发牌证.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船舶,依法强制报废.第二十六条,推广使用清洁环保燃料,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第二十七条,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检测合格的发放合格证 不合格的进行限期治理 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交通.海事 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相应资质的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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