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严格限制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建成区内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 橡胶 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第三十条。禁止在全市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三十一条.从事喷漆,喷塑,喷砂或炼制沥青及其他向大气散发污染物作业的 必须安装有效净化装置 不得露天生产作业,第三十二条,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不具备回收条件的,应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生产合成氨,煤气、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等工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使硫化物的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从事水泥生产,采石,冶炼等向大气排放粉尘生产活动、应当采取除尘措施,保证向大气排放的粉尘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贮存 运输、装卸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货物,必须使用专用设备 容器或采取密封覆盖等防护措施.不得泄漏、遗撒,飞散 第三十六条,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已建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批准设置新的露天烧烤等污染大气环境的饮食摊点。已有的摊点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不得产生有害气体,第三十八条,在城市主要街道临人行道安装空调器的室外机托架底端与地面应保持一定高度、符合国家关于空调器安装的规范标准,防止空调热气对行人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