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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能源结构 发展集中供热,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市环保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和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二十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单位、手烧燃煤锅炉,茶,浴 炉,大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集中供热管网。燃气管网覆盖区内已建额定蒸发量十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不含十吨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关闭或改用清洁能源,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期限由市 县 市,环保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监等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二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允许燃煤的区域,必须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低硫低灰份优质煤。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及煤制品 第二十二条、除已经批准建设的热电联产等项目外 城区及近郊区不得新建燃煤电厂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和窑炉,已建和已经批准建设的燃煤电厂,额定蒸发量十吨以上的燃煤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 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配套建设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控制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量。并对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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