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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能源结构,发展集中供热 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市环保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和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二十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单位 手烧燃煤锅炉 茶、浴 炉,大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集中供热管网、燃气管网覆盖区内已建额定蒸发量十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不含十吨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关闭或改用清洁能源.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期限由市,县,市.环保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监等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二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允许燃煤的区域、必须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低硫低灰份优质煤,不得销售 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及煤制品.第二十二条。除已经批准建设的热电联产等项目外。城区及近郊区不得新建燃煤电厂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和窑炉、已建和已经批准建设的燃煤电厂.额定蒸发量十吨以上的燃煤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 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配套建设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量、并对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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