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试行,建科、2009.109号,和、关于同意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批复.建科综函 2011,239号、等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T、50378。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试行。建科、2007 205号 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41,T109.2011 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 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绿色建筑项目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根据,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类 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 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仅能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河南省范围内开展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和管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科,2009、109号文件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三星级评价标识的评价工作,第四条。河南省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可自愿申报评价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