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 109号、和 关于同意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批复。建科综函,2011,239号、等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 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 建科.2007,205号,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41,T109,2011,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绿色建筑项目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根据 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仅能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河南省范围内开展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 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和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科 2009,109号文件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三星级评价标识的评价工作。第四条。河南省新建 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可自愿申报评价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