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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和,关于同意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批复。建科综函,2011。239号.等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 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建科、2007 205号.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41,T109 2011。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绿色建筑项目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根据.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类.其中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仅能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河南省范围内开展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和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科、2009、109号文件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三星级评价标识的评价工作、第四条、河南省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 公平和公正原则。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可自愿申报评价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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