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 206号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试行 建科,2009。109号.和 关于同意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批复、建科综函、2011、239号 等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建科,2007。205号,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41,T109。2011.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 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绿色建筑项目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 三星级、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根据 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类 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改建 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仅能申报 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河南省范围内开展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和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科。2009。109号文件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三星级评价标识的评价工作。第四条.河南省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可自愿申报评价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