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试行,建科,2007.206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 2009,109号、和。关于同意开展一 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批复、建科综函。2011、239号。等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 建科 2007,205号 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41,T109.2011 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 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绿色建筑项目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 二星级,三星级,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根据,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 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仅能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河南省范围内开展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 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和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科,2009、109号文件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三星级评价标识的评价工作。第四条.河南省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可自愿申报评价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