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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省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使用,第二十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证书和标识应按国家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一项或二项,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被暂停使用评价标识的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整改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专家审核认定后、方可重新启用评价标识,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3项以上不符的.二,标识持有单位被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 损害标识信誉的,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五 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 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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