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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一星级 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省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第二十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 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证书和标识应按国家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 试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一项或二项,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被暂停使用评价标识的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整改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 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专家审核认定后.方可重新启用评价标识、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撤销标识。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3项以上不符的,二 标识持有单位被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三 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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