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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使用、第二十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证书和标识应按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 试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 伪造或冒用标识,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暂停使用标识,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一项或二项,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被暂停使用评价标识的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整改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专家审核认定后 方可重新启用评价标识 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一 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3项以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被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五 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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