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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第二十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证书和标识应按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一项或二项、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被暂停使用评价标识的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整改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专家审核认定后。方可重新启用评价标识.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3项以上不符的。二,标识持有单位被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 损害标识信誉的.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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