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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业经2008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赵建才 2008年12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 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 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降低建筑物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 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从事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根据委托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共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一.新型节能墙体与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 供热系统,采暖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三,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四.节能空调技术和产品.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六 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七,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洁净煤产品等应用技术及设备 八、集中供冷。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九、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十、民用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 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建筑节能的宣传 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用于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九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条、民用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按照居住建筑不低于65、公共建筑不低于50、的节能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民用建筑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 应当在建筑的布局。朝向、采暖.通风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一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在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经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民用建筑节能的内容,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应当含有节能审查意见。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并负责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五.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对未经抽样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件。设备 不得签署同意使用的文件、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未提供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十四条 民用建筑的墙体 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进行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并在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民用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在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未经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民用建筑,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十五条,列入政府投资审批和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民用建筑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节能检验测试单位对项目的用能状况进行测试。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验收,第十六条,民用建筑工程应当优先选用经过认定的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 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建筑节能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销售公共建筑应当提供建筑节能说明、注明建筑物已采取的节能措施和相应的保护要求,第十八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第十九条 本市对既有高耗能建筑逐步实行节能改造、市 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既有高耗能建筑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既有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剩余使用年限.并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第二十条。市,县.市,区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 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二十一条,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 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 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市,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公共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等设施.设备进行监测、维护 保证正常运行。第二十三条 对使用空调采暖 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 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 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 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第二十五条。民用建筑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第二十六条,市,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的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可将公共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本市推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性能检测制度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对建筑物的节能效果进行检测,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二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三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四、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工程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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