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第十四条,土地整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位置。规模、标准和内容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第十五条、对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地块平整,沟渠涵闸 防护林网等工程 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所在地村民直接实施,第十六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剥离耕作层表土的,应当先按照表土和底土分别剥离.分别存放的原则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耕地质量建设。第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应当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未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或者经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未达到项目设计质量等级的、不得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第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书和财务决算书。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查,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具体评审工作可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合格的.进行项目初验。评审不合格的 出具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第十九条,经评审合格的项目,县,市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及项目区所在地村 居,民代表、按照项目设计与预算标准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返工或者返修.第二十条。经初验合格的项目,县.市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持下列资料。分别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终验.一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二,项目竣工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 土地整治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四,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五 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六.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及项目区所在地村 居、民代表、按照项目设计与预算标准进行项目终验、验收合格的 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 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第二十二条,项目工程竣工及工程审计完成后。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位,签订相关合同的 遵从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后三十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签订管护合同,第二十四条、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巡查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情况.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运行监测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并依法确定承包经营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承包经营主体应当加强耕地管护.进行土壤改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产能,不得弃耕撂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