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项目监督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和复核。第三十五条,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以年度为周期,按县级自评、市级重点抽查的程序进行 绩效考评工作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对土地整治项目的耕地质量改善、工程管护,资金使用等情况和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社会,经济 生态效益进行评价、或者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 采取重点抽查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三十六条、县。市、区,财政部门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 的原则。建立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七条.县,市,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市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效率,并对业务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进行督促指导、第三十九条、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对违反规定使用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