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项目监督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和复核,第三十五条,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 以年度为周期.按县级自评,市级重点抽查的程序进行。绩效考评工作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对土地整治项目的耕地质量改善 工程管护,资金使用等情况和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进行评价,或者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采取重点抽查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三十六条,县 市。区 财政部门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 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七条,县 市,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效率,并对业务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进行督促指导,第三十九条。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第四十条。对违反规定使用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行为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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