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项目监督第三十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督导 检查和复核,第三十五条 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以年度为周期。按县级自评。市级重点抽查的程序进行。绩效考评工作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对土地整治项目的耕地质量改善,工程管护 资金使用等情况和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进行评价 或者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 采取重点抽查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三十六条,县,市,区。财政部门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 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七条。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市,县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切实提高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效率.并对业务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进行督促指导,第三十九条、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行为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