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项目监督第三十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和复核、第三十五条,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以年度为周期、按县级自评、市级重点抽查的程序进行,绩效考评工作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对土地整治项目的耕地质量改善。工程管护,资金使用等情况和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进行评价.或者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采取重点抽查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六条,县,市、区,财政部门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 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 的原则,建立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 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效率。并对业务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进行督促指导,第三十九条,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第四十条。对违反规定使用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