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项目监督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和复核,第三十五条,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以年度为周期 按县级自评,市级重点抽查的程序进行.绩效考评工作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对土地整治项目的耕地质量改善,工程管护 资金使用等情况和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社会、经济 生态效益进行评价。或者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采取重点抽查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三十六条,县,市.区、财政部门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 建立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七条、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并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市。县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切实提高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效率。并对业务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进行督促指导.第三十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等失信 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第四十条、对违反规定使用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