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项目监督第三十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和复核。第三十五条。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 以年度为周期、按县级自评.市级重点抽查的程序进行。绩效考评工作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 农业等部门对土地整治项目的耕地质量改善 工程管护.资金使用等情况和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进行评价.或者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采取重点抽查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三十六条 县 市.区、财政部门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七条,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效率。并对业务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进行督促指导,第三十九条,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第四十条,对违反规定使用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