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项目监督第三十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和复核 第三十五条 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以年度为周期 按县级自评。市级重点抽查的程序进行、绩效考评工作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对土地整治项目的耕地质量改善.工程管护 资金使用等情况和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进行评价。或者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采取重点抽查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三十六条,县 市、区、财政部门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七条,县,市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并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确保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效率、并对业务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进行督促指导。第三十九条,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第四十条。对违反规定使用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行为.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