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济规,2007、18。号第一条。为规范规划设计行为,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济宁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容积率的计算,各县 市、城市规划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之和 第四条,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第五条.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 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等于6 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 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第六条.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第七条、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 采光厅等公共部分 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第八条 建筑物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上时,含1、5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若因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低有变化时,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第九条,本规则由济宁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