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济规,2007,18,号第一条。为规范规划设计行为,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 T 50353、2005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济宁市容积率计算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容积率的计算.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之和 第四条。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8米时 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 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第五条,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 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第六条.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 不论层内有无隔层 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 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第七条 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八条、建筑物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标高1 5米以上时、含1 5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若因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低有变化时,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第九条.本规则由济宁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