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济规、2007。18、号第一条。为规范规划设计行为。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济宁市容积率计算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容积率的计算,各县。市 城市规划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之和.第四条,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8米时 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第五条、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第六条、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 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 5倍计算容积率 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第七条,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八条,建筑物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上时 含1。5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若因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低有变化时,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第九条,本规则由济宁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