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济规。2007 18,号第一条,为规范规划设计行为 根据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 T。50353,2005、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济宁市容积率计算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容积率的计算。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之和 第四条,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 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 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第五条.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 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第六条、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 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 第七条.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第八条.建筑物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标高1 5米以上时,含1。5米 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若因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低有变化时 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 第九条 本规则由济宁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二 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