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济规,2007,18 号第一条,为规范规划设计行为 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济宁市容积率计算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容积率的计算,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之和,第四条。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 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第五条,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 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第六条,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第七条.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 中庭 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八条.建筑物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标高1 5米以上时,含1.5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若因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低有变化时。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第九条,本规则由济宁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二 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