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土地整治实行项目管理 县 市.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储备库 确定年度土地整治项目、第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二,项目所在区具有土地整治所必须的路 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者已经制定相关的道路,水利 电力工程等建设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与资金 拟同步规划 同步实施。或者上述配套基础设施正在实施。三,土地相对集中连片且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第八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等重点保护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内开发耕地,禁止以土地整治项目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毁坏森林和林木.围湖造田。围垦河道.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 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 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具项目区最新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等相关图件,专家论证意见,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 民代表和相关土地权利人意见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以及协议等资料。第十条,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对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充分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 民代表和相关土地权利人的意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项目设计方案应征求当地群众意愿,在项目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对规划设计有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做好解释处理工作.第十一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 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与预算联合批复给项目承担单位后实施 并不得擅自变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的、按下列条件进行变更,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 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二 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依照前款规定变更项目设计与预算的.不得降低项目设计预设的工程质量等级和耕地质量等级、第十二条,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批复一个月内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