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以下简称新增费 土地出让金收入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等、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国家,省等有关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第二十七条、中央。省补助我市的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省返还我市新增费市,县分成部分和市级计提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采取因素法,按规定比例分成的方式分配 第二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县 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竣工项目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编报工作,负责项目工程结算报告初审工作。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审核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申请拨款制度,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制度、县,市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账核算工作.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并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 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土地整治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土地整治相关支出范围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 土地整治项目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 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支出标准按照.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鲁财综,2014、65,号、的规定执行,预算定额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当地相关工程建设的预算定额标准执行。第三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一。项目区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 二。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车辆,机械等设备购置 以及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三,办公场所改扩建、发放奖金津贴,补充工作经费。平衡公共预算,四、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 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为土地整治项目配套的灌溉与排水工程按规定需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